楼主:
roka (吃狗肉)
2016-10-22 01:42:29各位好,我是某语言学研究所硕班学生,
近日某篇专题是以语言学,尤其是语义学,在法庭上的应用为题,
目前蒐集到主要争点为法律条文或案件事实的字或词在解释上有歧异者例如以下,
1. Smith v. United States
联邦刑法典924(c)(1)规定,暴力或毒品交易犯罪中,“使用(use)”枪械者,加重其刑五
年。案件事实为被告Smith在某桩毒品交易中携带枪械并试图以该枪械交换古柯碱,该案争
点即在于,仅仅是携带并以之为交易筹码是否构成924(c)(1)所规定的“use”。多数意见
认采取非常宽的解释:只要在犯罪过程中“采用(employ)”即是“use”。Scalia大法官主
笔的不同意见则认为,解释“use”必须以“ordinary meaning”为准。
2. Schmuck v. United States
本案事实为被告Schmuck专营窜改二手车里程并销售给二手车商,二售车商接着以窜改后
的里程向州监理单位呈报,Schmuck被以mail fraud起诉。多数意见认为整个mail fraud
肇因于二手车商以邮件呈报经窜改的资讯,而若无被告的参与资讯也不会被窜改,因此被
告行为构成mail fraud。仍旧是由Scalia大法官主笔的少数意见则认为应该区别mail and
fraud和mail fraud,要构成mail fraud则必须是以mail遂行犯罪,而非如本案仅仅只是
在过程中偶然有mail而已。
除了英文案例外,也希望能有一些中文案例作为比较佐证,因此想请问法律板板友,在台
湾是否也有类似的争点在于字或词的诠释有歧异的案例,如果是最高法院判决或大法官解
释等较重要的案例会更好,感激不尽。
很多啊 多到不可胜数随便举个例子 林益世案啊 陈水扁案啊...这两个案子中很大的争点就在于"职务"如果要闹上大法官解释的 那么例如"猥亵"啊我没背第几条 但至少有两条以上跟"猥亵"定义有关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6-10-22 10:21:00呃,除了铁证如山,哪件案件不是因为字义解释歧异?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0-22 10:22:00有些案件争点在事实的认定 版面上的问题也有些是这样并非所有案件都在争法条阐释乃自某关键字眼的阐释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0-22 11:34:00释字第617号解释的猥亵物品案XD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6-10-22 11:58:00也是尤其是刑事案件
释字407、617的猥亵蛮多判例决议都在说文解字,例如关于强制性交,各条间的文义范围,99年7次,字号有点不熟了:P再自己查查看不对,应该是97年…哪一次忘了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0-22 13:06:0097年第5次与99年第7次XD
中国大陆有这类系所,也有出期刊。我指的是法律语义学之类的。
楼上U大帮我复习XD。另外,电磁纪录是否为文书,虽然也有准文书的规定,但电磁纪录通常没有传达一定意思,所以产生法律漏洞,后来修法增加妨碍电脑使用罪章,很接近你的第二案。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0-22 18:00:00楼上XDDDDDDDDDDDDD
如果楼主课堂上同时有台湾学生和中港澳学生就热闹了,教授大概也不敢让你报告xd
多到不行,如果你要用联邦最高法院得少数意见引大咖的比较好Scalia我记得有很多很多少数意见,反而不那么特别了教授如果是女的也懂美宪,可以援看看O'conner的见解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0-24 07:38:00有专门文章或书籍在讨论各个美联大法官的意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