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周前在新竹某餐馆吃中餐,
五个人吃完后,近两千元。店家没有给发票,当时,忘了和店员拿收据。
后来,我们推估一家餐厅的来客数及翻桌率,
营业有超过20万元。我估计,店内七个人,一个人月薪28K好了。
每个月店家还要交水电费、租金。营业额会超过20万元。
怎么没有发票呢?
试了线上检举后,寄来了如下的回复。
经查该商号核定为按“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课征营业税之小规模营业人,
符合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免用统一发票之规定,
本案尚无台端所述之违章情事。
再继续追查下去,使用营业(税籍)登记资料公示查询,用地址查询,
原地址登记是冰果店、冷(热)饮店(562111),
是否使用统一发票查询,无统一发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