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台南某臭豆腐摊贩的新闻,
摊贩没标价,
顾客上门说想买,问价钱,
她又顾左右而言他不肯讲并且开始炸臭豆腐,
炸好才告诉顾客1份70(据说很小份)。
因为炸好了于是顾客也只好买了。
请问如果顾客说不买的话,法律上应该怎样呢?
我所认知的是,
货物陈列并标价视同要约,
这个案例没标价,
所以起始的要约应该是顾客说要买。
一方说买,老妪开始炸显然等于要卖,
买卖契约成立了。
一般的买卖契约接下来就会有给钱、给物的物权法律行为,
然后完成整个买卖。
但是本案是此时老妪才说出价钱,
顾客给付老妪也给付那也没事,
但是如果顾客不想给付,
那么算不算没照已经成立的买卖契约走?
还是说因为老妪根本没标价,
直到臭豆腐炸好才说价钱,
所以顾客可以主张什么样的错误而撤销买卖契约?
还是说因为70元虽然很贵但还没到极为离谱使人不能容忍,
所以买卖契约仍然成立,
顾客应履行付钱义务?
或者说虽得撤销买卖契约,但应赔偿老妪已经炸了臭豆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