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有一件共有物分割的案件,小弟因为持有持分所以被列为被告之一。
原告起诉时,小弟我的持份为2/6,所以原告给法院的起诉资料上也载明为2/6。
然而当时因为其他因素,在裁判其间,小弟将原有的一半判决移转给另一位共有人A,
所以只剩下1/6持分。
由于当时没想太多,也没参加言词辩论庭,想说A有出庭应该会向法院说明。
没想到A也没向法院说明(且移转手续办好时言词辩论也早就结束了)
结果就是,共有物分割案的判决书上法院引用原告当初提供的资料,
小弟我的持份还是原先的2/6....
裁判费要负担2/6,变价分割后我拿2/6的价金。
可是我已经没有那么多持份了啊~
请教各位大大,这样判决书引用资料与实际持分不符(过时)的情况该如何补救?
这样下去不会出问题吗?? 声请更正判决适用吗??
拜托各位好心的大大指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