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的《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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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由人民银行依据《票据法》制定,位阶上属于
部门规章,主要规范透过银行的资金结算行为。以内容来看,除了总则、责
任、附则等一般性规定,依章节大致将结算方式分为票据、信用卡、汇兑。
其中汇兑大致就是所谓的银行转帐支付,票据通常在单位间使用(大陆法条
中的“单位”,即为企业),信用卡通常是个人消费的便利工具。办法本文
后有个附件:《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这个规定便是填写
票据或凭证的圣经,对于财务部出纳特别重要。以下,分别介绍:
一、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五章结算纪律与责任、第六章附则、还有《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其中有三项跟财务人员较为相关,
一、个人签名与盖章同样有效,单位除了盖单位章之外,还要有代表人(代
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第11条);二、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必须
一致,否则无效(第13条);三、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
次日(第255条)。
关于单位盖章的部份,依照第23条的条文来看:“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
者公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盖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通常企业会有财务
专用章,其实并非银行制式的要求,而是因应企业需要,除了基本公章之外
,还会有财务专用章(财务部)、合同专用章(管理部)、出货专用章(资
材部),落实各部门分责管理的权限设定。不过要注意的是,通常和银行一
开始合作,无论个人或单位,都会有一个预留银行的签章,这个没有例外就
是财务专用章了,所以实务上,盖的都是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
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第21条)。银行汇票是
银行签发、银行支付的票据,它有个比较特别的出票金额,银行在出票金额
以内支付,也就是实际结算金额。最佳范例是采购外出采买,未确定购买金
额,先填个大数,找到厂家再确定金额支付。这个也许是早期汇款作业尚未
发达的变通方式,如今应该用处不大,至少我实务上没有遇过。
商业汇票是非银行签发,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如果是由银行承兑
,表明担任付款人义务者,为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
兑,为商业承兑汇票。实务上有客户会在帐款到期时,以出具商业汇票的方
式再次拖延货款,这时候财务立场应该是要求银行承兑,较为保险。因为即
使出票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银行仍须无条件支付(第91条)。另外,符
合一定条件的持票人,可以将商业汇票贴现,这个实务上有需要,财务直接
和合作银行询问办理。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见票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就其实质而言,已
经是等同于货币的支付工具,不过它超越了一般硬币钞票的侷限性,符合大
额资金结算的需要。支票是结合存款帐户的支付工具,出票人先在银行开户
,依交易需要签发票据,委外开户银行见票支付,只要出票人的存款足额,
银行应当在见票当日付款。
三、信用卡及结算方式(汇兑):
大部份人都有使用过信用卡,《支付结算办法》里相关的规定很多,和一般
的理解差异不大,在此不作敍述。其中有个项目值得一提,除了个人卡,法
规明定单位卡的使用,也就是公司可以办信用卡,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持卡人
。这个我不确定台湾是否有相关规定,而即使在大陆,我工作上是没有见过
所谓的公司信用卡,也许是特定行业才有需要。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章为“结算方式”,主要规定三种汇款方式:汇兑、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是一般单纯的委托银行付款,没什么特别的地方
。托收承付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合作社或经银行审查同意企业,并且仅限于
商品交易,所以一般人几乎遇不到。委托收款实务上常见有两种模式:一是
将已承兑商业汇票委托银行收款;二是公用事业费的收付,算是较为特殊、
制式化的结算方式。
四、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最后谈谈每位出纳都该人手一本的办法附件。签收票据、填写结算凭证,都
应该按照此附件记载(第10条)。这个附件规定的很细,包括中文大写金
额、到元到角到分该怎么结束、前面应标明人民币、数字中间遇零该如何书
写、出票日期必须中文大写等等。例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
零柒元壹角肆分”,后面不能加整,又例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
零贰拾日”。出纳老手,应该闭着眼睛都知道该怎么写,出纳新手或者是新
手主管,建议该好好过一遍这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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