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管委会其成员执行业务侵权,管委会责任?

楼主: 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   2016-08-11 09:10:27
某一社区管委会, 由 20 位管理委员组成.
此社区共有四个独立停车场 (Pa, Pb, Pc, and Pd),
分别由四个管理小组所管理(A,B,C,D),
每个管理小组由5位管理委员所组成. (4x5=20)
该社区规约订定:
住户持份共有之停车空间得约定于特定期间内为约定专用部分,
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使用.
今某停车场管理小组(C)制定之停车场(Pc)管理细则, 没有遵循规约,
反而载明一旦排到停车位,
可以约定继续专用,一直到卖掉房子为止
(这应该算是不特定期限约定专用吧?),
侵害其他尚在候补车位共有人的使用权利
因为管理小组C是一工作小组,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团体,
但管理小组C的成员是管理委员,
也就是管委会的构成员,负责管理共用停车场
请问可否类推适用民法第28条
法人负责人或管理人因执行职务侵权,法人连带负责的规定?
或者有其他更适合的法条可以主张管委会的责任?
非常谢谢!
补注:
1. 该社区停车场产权登记 为"共用部分", Pc 约有50格停车位, 而拥有Pc持份者约为80户
2. 民法28:
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该
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8-11 09:46:00
直接探讨该自订的管理细则有没有对住户有效力..
楼主: 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   2016-08-11 14:25:00
并无效力,但因工作小组无侵权能力,故想请问管委会是否有所侵权?(类推适用民法28)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11 15:11:00
连带责任不能类推,以契约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打确认管理细则牴触规约无效但看起来也没有违反规约,这部分你要再看一下条文
楼主: 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   2016-08-11 19:22:00
感谢给予指导的各位前辈
作者: DCHC (纯爱基本教义派♥)   2016-08-11 23:46:00
管理小组是再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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