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回一下好了
首先你们没有签订租赁签约,那就造法律规定走
依民法第422的规定,不动产租赁契约超过一年,未以字据订立,视为不定期限之租赁
如果房东要收回房子,应该要有民法第440条的情形,也就是房租迟付超过两个
如果房东在没有上述情况就要您退租是没有理由的
并且如果房东有私自进入你们房子私人空间的情况,则成立刑法306条的侵入住居
再者,最后如果要透过诉讼来结束您跟房东的租赁关系,则还有举证的问题
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就权利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是他要举证您并未缴交去年的电费
而您也可以借由每季都有缴,不可能只有那季没缴来请法院为合理的推敲
最后,诉讼绝对是大家最不想使用的最后手段,如果可以,多协调多沟通,而不要浪费诉讼资源,法官加班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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