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大,
我们公司找了一个APP制作公司设计APP,
对方因我们公司小有点名声,愿降价合作。
签约后,执行几个月,认为我们案子不符成本,
同时我们当初列的需求,在制作途中判定做不出来,
中间有为了对方,改变需求去简化(未要求退简化部分功能的款)。
到最近,对方突然通知不想继续执行此案了,
就自行停止制作,同时要求解约且会退款。
我方同意解约退款,
但对方表示他们有权,在他们官网的作品集中,
将我们公司的名称及案子有制作出来的部分公开,
并告诉我们他们会标注“提案”。
请问对方有权这样做吗?
合约中有提到对方有“著作人的公开发表权”
但解约后,是否应该就不能再用我们公司的名去公开这个提案。
案子执行时,对方多次表示想解约,
但仍然努力与对方沟通了许多次,也做出不少让步跟妥协,
最后还是走到这步,
我方实在不愿意让对方在作品集当中用我们公司的名称,去做推广。
所以想问版上大大们的看法,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