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参加政府的计画去暑期打工
但是碰上麻烦的事情
想问问看是否合法
暑期工读的钱是从原民会发的
执行单位是地方政府
工作的地点根据分发的用人单位而不同
大多是地方的协会
薪水是最低工资,以日薪30天来计算,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一天40小时
工作从7/1(五)开始
朋友在7/1(五)那一天请假了
可是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都表示
不仅7/1(五)拿不到钱
就连7/2(六)、7/3(日)都没有薪水
原因是7/4(一)才报到,所以前面三天都没有薪水
问题在于这个协会的工作本来就是周休二日 (星期六日协会是没有人的)
请假时单位也没有先告知这一点,这样怎么可能在7/2报到
还有真正的主管机关应是地方政府,朋友应算是被派遣到用人单位
怎会有报到一说
应该依据签到表来核发薪水啊
六日本来就不用上班,所以不用签到啊
根据朋友说,协会转告她之后,还请政府的承办人员打电话解释
所以想问问看是否有可以据理力争的点......
而且合约上也未提及这种状况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