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基法修法,我有个疑惑。
如果现在有个征人条件如下:
每月例休4天,(虽然现行法规至少要隔周休二日),实际上周六休息日都需上工,月薪3万2。
现在劳基法修法,就算是一例一休2.0版本
以时薪150元试算薪资如下:
每天工作8小时x20天x时薪150元=24000元
每周休息日都上工8小时,加班费
2(hr)x150x4/3 + 6(hr)150x5/3 =1900元
1900元x4周=7600元
于是该员工总工资如下
24000元+7600元=31600元 < 3万2
原先征人的薪资3万2还是高于31600元。
这还未讨论时薪150元已高于法律规定。
所以就算是新劳基法
该征人条件,只要调整底薪或计算方式,
看起来仍可以维持原样?
甚至调低也还有空间,
但更可以放心的叫员工每周六整天上班,
违法周休一日变合法周休一日了?
跪求大神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