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若担任不定期契约人员
依劳基法规定,于预告期间内预告将要自请离职
雇主能否主张不给付预告期间的薪资?
雇主是翻劳动契约书说当初有一条是这么说
“约用人员因故自行辞职或定期契约期满离职者,不得请求
发给预告期间薪资及资遣费,但仍须办妥离职手续。”
可是我看劳基法是说
第 18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一、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二、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所以合约书上写定期契约期满离职不得请求,我没意见
但是自行辞职者,他合约书写说不得请求预告期间薪资
是不是有违法的疑虑呢?
如果照他那样写,若提早10天跟公司说10天后要离职
那公司是否可以不发给这10天的薪资,即便这段期间仍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