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的是日本可以取消杀人案追诉期
而且溯及已经发生的案件
台湾难道溯及旧违宪?难道台湾宪法这么烂还是大法官不会解释?
前几年杀人罪追诉期从20年延长为30年
这是程序上的问题,既然是程序为何无法从新,一并延长为30年?
导致彭婉如命案已经过追诉期
如果程序一律从新,彭婉如命案应该还是可以继续追诉
抑或是有媒体或是检察官自己搞不清楚,程序应该要从新?
彭婉如命案,到底过了追溯期了没?
彭命案(原本的)追诉期到期前,有看到媒体做过报导
但如果程序一律重新,会不会到时候发现其实还没过追诉期?
另外日本酒驾可以连坐罚乘客
台湾不行是因为会违宪吗?违反宪法个人责任原则吗?
那日本为何不会违反是我们宪法太弱吗?
那可不可以用巧立名目的方式让酒驾连坐乘客?
就是在立法时,不以连坐的方式处罚酒驾同车乘客
而把法条变成,乘客个人的应注意义务
没错,你没有尽告知察觉的义务,罚你是因为罚你没尽到个人义务 非连坐处罚
感觉这样子就可以巧立成行又没违宪了耶
毕竟我们也是有刑法15,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下略
如果把这条变成乘客的义务如何?
这样就没有连坐问题啦,这样就变成完全是个人的问题,而不是被司机给连坐到
应该可以朝这方面思考去修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