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特种勤务法律问题

楼主: Gadi (Die Nacht)   2016-05-20 23:41:47
多年前当兵的时候在宪兵学校上课
教官上到特种勤务
提到特种勤务条例
其中第7条
主管机关统合指挥下列各机关(构)、单位,共同执行特种勤务:
一、总统府侍卫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内政部警政署及各级警察机关。
四、宪兵司令部。
五、法务部调查局。
主管机关为执行特种勤务,得协同前项各款所定机关(构)、单位,编成
特种勤务任务编组,该任务编组并得设下列各编组:
一、侍卫编组。
二、便衣编组。
三、武装编组。
四、警察编组。
五、其他因特种勤务需要临时组成之编组。
第一项以外之其他各级政府机关(构)、单位应依主管机关之需要,配合
特种勤务之执行;其应配合之机关(构)、单位及配合事项之办法,由主
管机关定之。
想请问大家觉得到底宪兵有没有权“执行”特种勤务?
现在的状况是已经没有宪兵“司令部”了,
那“配合特种勤务之执行”应该不能自动升格成“执行特种勤务”吧?
但是那时候教官说因为有第三项,再加上
政府各机关协助特种勤务应配合事项办法的第6条
国防部应配合下列事项:
一、提供特种勤务有关之情资及特种勤务危害安全目标之掌握事项。
二、依国军经常战备时期突发状况处置规定提供与特种勤务有关之事项。
三、提供军用航空器遭劫持及发生重大空难事件通报事项。
四、配合办理执行特种勤务所需各项训练及绩优奖励事项。
或第16条
本办法未列举之政府机关或应配合事项,得由主管机关协商各级政府相关
机关(构)、单位配合办理。
这些条文,所以宪兵指挥部就必须共同执行特种勤务。
所以难道我被调查而且被要求“配合调查”的时候,
我可以理解成配合调查是要我配合他们一起共同调查?
当然我知道这样很硬拗,但不知道用这个当例子能不能突显上面的说法也是硬拗?
我认为宪兵执行特种勤务是合理的,但是合理又不一定合法……
我总觉得哪里怪怪的,最近又刚好跟同学聊到,
却聊不出个结论来,就上来板上请教了。
问题:现在宪兵执行特种勤务是合法的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5-21 13:21:00
没有司令部也有业务承受单位。法律还规定一堆卫生署的权责,现在也是归到卫生福利部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6-05-21 18:34:00
这个我大概知道,可是这样听起来是吃他们豆腐?业务承受单位本身也不“合法”、没有依法成立应该说是依法受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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