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车祸理赔金额

楼主: manpower (嘿嘿)   2016-05-13 16:07:42
今天收到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如下),
这样是代表二审结束了吗?
还是对方仍可继续上诉?
主文:
上诉驳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审判决而上诉者,须提出上诉书状,
并应叙述具体理由,为上诉必备之程式。倘上诉书状已叙
述理由,但所叙述者非属具体理由,仍属不符上诉之法定程式,
由第二审法院以其上诉不合法律上程式,判决驳回,
不生定期命补正之问题。此观刑事诉讼法第350条第1项、第361条、
第362条前段及第367条前段之规定自明。且所谓不服第一审判决之具体理由,
必系依据卷内既有诉讼资料或提出新事证,指摘或表明第一审判决有何采证认事、
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响判决本旨之不当或违法,而构成应予撤销之具体事由,
始克当之;倘仅泛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法令、量刑失之过重或轻纵,
而未依上揭意指出具体事由,或形式上虽已指出具体事由,然该事由纵使属实,
亦不足以认为原判决有何不当或违法者,皆难谓系具体理由,
俾与第二审上诉制度旨在请求第二审法院撤销、变更第一审不当或违法之判决,
以实现个案救济之立法目的相契合,并节制滥行上诉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号判决意旨参照)。
※ 引述《manpower (嘿嘿)》之铭言:
: 我是当初的po文者,现在也已被列为被告,拖了一年,数次和解都失败,
: 刑事庭第一审判决终于出来,判刑 59 天,可易科罚金一天 1000 ~
: 不过日前又收到检查官的上诉书内容如下:
: 上列被告因过失伤害案件,经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于中华民国
: 105 年 3 月 11 号为第一审判决(105年度交易字第3号)、
: (起诉案号:104年度调侦字第58号),本检察官于105年3月23日收受判决正本,
: 并据告诉人ooo、ooo具状声请检察官上诉,认应提起上诉,兹将上诉理由叙述如下:
: 一、按刑之量定,固属法院得为自由裁量之事项,但其自由裁量之职权行使,
: 并非漫无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规定之范围外,并应具妥当性及合目得性,
: 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始为适法。又刑罚之量定,固属法院自由裁量之职权行使,
: 惟刑事判决之量刑,旨在实现刑罚权之分配的正义,故法院对科刑判决之被告量刑,
: 应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使罚当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
: 此所以刑法第57条明定科刑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该条所列各款情形,
: 以为科刑轻重之标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号、
: 95年度台上字第1779号判决可资参酌。
: 二、查被告xxx之过失行为导致本件车祸,并因而造成告诉人ooo受有左手钝挫伤
: 并擦伤等伤害。告诉人ooo则受有右侧近端肱骨骨折、右侧耻骨骨折等伤害,
: 告诉人ooo为视障人士,以按摩为业,因受有上开伤害而严重影响工作,
: 且被告迄今仍未与告诉人2人达成和解,推却应负之责任,
: 被告犯后态度难谓良好,
: 原审仅论处被告拘役59日,并谕知以每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 之法定最低标准以易科罚金,实无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罚当其罪,
: 尚难认为适法妥当。
: 三、告诉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状请求本检察官提起上诉,另检附请求上诉状1份,
: 请参酌。
: 略...
: 基本上我对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开始也是相当积极帮忙处理保险理赔的事项,
: 但保险公司针对受害者提出的无法工作的诊断证明,一直坚持只能赔偿半年工作损失,
: 但对方是坚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开始开价将近 200 万,在第三次合解
: 降到至少 100 万,不过保险公司还是不买单,所以合解都是失败。
: 第一法庭法官也帮忙调解,对方有再降至 80 万,我方只能至 50 万
: (保险公司只愿32万,其它是我硬著头皮加上去的),但还是破局。
: 本想说刑事应该就可以这样结束了吧,没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诉书,
: 我是对这上诉理由真的无法接受,若真的会上诉至
: 是否能请检察官去调我、保险专员、和对方的所有通讯纪录?
: 请检察官去确实调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后果?
: 难道只因对方的感受,就可以这样再次上诉,只为让我判更重的刑罚。
: 老实说法官一审的判决对我来说也已经是一笔压力不小的负担,
: 我都和老婆讨论是否要不要去申请劳动服务来折抵罚金了~
: 想问一下,法院会因为这样的理由再进行二审?
: 这样是否代表民事的部份还不会开始?
: 相当感谢!
: ※ 引述《manpower (嘿嘿)》之铭言:
: : [事件发生经过]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UYzKhNX-7g
: : 我方车子行经 T 字路口,主要是因为跟随前车,未注意到直行车辆有一
: : 辆机车接近,待注意到时,机车已经靠近至车前侧方,虽我方有紧急煞车,
: : 但仍与机车有所接触,造成机车倒地,主要接触的部份为机车的车牌和汽车
: : 的侧边前档,机车车牌有部份弯曲,汽车侧边前档有一道刮痕,
: : 体伤部份主要是后座乘客手臂有一处有骨头裂掉。
: : 当时我方有马上下车,呼叫救护车与警察。
: : 急诊部份,当时医生是说不用开刀,只需要休息几个礼拜便会自行复原。
: : 后来对方一个礼拜后回诊,描述手臂伤势没有好转,变成需要开刀,
: : 因此对方转诊至他们家附近的医院进行开刀手术,开完刀后的诊断书注明
: : 需要休养三个月,后来三个月后回诊,新的诊断书上有注明三个月内不能进
: : 行粗重工作。
: : 目前对方认为可以开始与我方进行和解(事发第一个月有上调解委员会,
: : 对方才刚开完刀,认为待伤势好点再来谈),
: : 只是没想到第二次的调解委员会,对方列出一张理赔单,数目直上 168 万。
: : 这边可能需要对伤者做一个描述,伤者是弱视,从事的工作是帮人家按摩,
: : 有在三家公司工作,每家领到的月薪约是2万块,也就是 2万*3 = 6 万(一个月)。
: : 对方觉得手受伤,可能长达一年无法工作,因此想要我方赔偿一年的工作损失 7x 万,
: : 再加上之后医疗费/复健/精神赔偿~
: : 我方有保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公司看到这个数字,只是摇摇头,说不可能赔这么多,
: : 因此请求对方先出示税收单,让他回公司请示理赔数字,因此第二次调解也就
: : 草草结束。
: : 事后我有问保险公司,这样的情况,到底理赔多少是合理的,
: : 保险公司回应是第一张诊断书的三个月没有问题,第二张注明的不能进行粗重工作,
: : 不代表不能工作,因此会有争议,要理赔这么高的数字,几乎是对方手残废才有可能。
: : 后来我私下有再跟对方说明,这样的数字,真的赔不出来,但对方也是说明至少要
: : 一百万,也再次强调,他按摩生意很好,这样的数字是很合理的~
: : 目前保险公司有拿到税单,约是 7x 万,目前对公司提出申请可理赔的数字,
: : 待出来后,再与对方进行第三次合解,
: : 但保险公司有跟我说,可能顶多只能赔到 2x 万,
: : 目前看起来合解之路还很漫长~
: : 想请教一下,这样的 case 到底怎样的理赔数字是合理的?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5-13 16:12:00
代表二审连开始都没有 XD
楼主: manpower (嘿嘿)   2016-05-13 16:40:00
所以是看对方是否还想继续上诉?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5-13 16:43:00
对方应该没机会了,除非这个判决违背法令
楼主: manpower (嘿嘿)   2016-05-13 16:58:00
暸解,那就专心在民事上了 ~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5-13 17:22:00
地方的检察官,脸有点痛......:D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5-13 17:41:00
这是检方上诉还是被告上诉呀?感觉比较像是被告方上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5-13 17:44:00
原告不服(觉得判太少),具状请检察官提二审检察官看一看,觉得"原告言之有理",就帮他提上诉二审二审庭法官一看,OS:这样的不服判决理由,鸟毙了,连看都免了,驳回......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5-18 12:38:00
一审上诉驳回就一审定谳啊,根本没到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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