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统一解释:
一、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见解者,与本机
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者。但该机关依
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的约束,或得变更其见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权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认确定终局裁判适用
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见解,与其他审判机关之确定终局裁判,适用
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但得依法定程序声明不
服,或后裁判已变更前裁判之见解者,不在此限。
声请统一解释法令,应以声请书叙明法定事项向司法院为之。依上
述第二款事由声请者,应于裁判确定后三个月内为之。
麻烦用白话翻译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