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4-28 18:33:55函释字号:经商字第一0五0二四0八八六0号函
发布日期:105年04月19日
△国立大学可以担任公司发起人
一、按公司法第128条第3项规定:“政府或法人均得为发起人。但法人为发起人者,以左
列情形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发之专门技术或智慧财产权作价投资之法人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属与其创设目的相关而予核准之法人。”依上开规定,
自然人或法人均得充任公司发起人,就公司登记实务,国立大学虽未具法人资格,但
具有机关之地位,可登记为公司股东及董监事,先予叙明。
二、次按“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第10条第 3项规定:“国立大学校院为处理
第 1项投资事宜,应组成投资管理小组,拟订年度投资规划及执行各项投资评量与决
策,并定期将投资效益报告管理委员会…”,准此,现行法令并未排除国立大学可担
任公司发起人。
三、国立大学如担任公司发起人,应注意“国营事业管理法”第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
称国营事业…依公司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者
”,并予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