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过期食物再索赔 2男强调:无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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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人故意买过期食品,事后再和店家索取赔偿费用,宜兰有2名男子,专挑传统超商
内的过期食品,买完了再和店家说,自己吃了过期的食物肚子痛,要求赔偿1000到5000元
的和解金,只要店家不肯他们就威胁要提出告诉,这2名男子也在晚上到案说明,强调自
己绝对没有诈骗行为。
监视器拍下2名男子,拿着啤酒掏出钱包到柜台结帐,但10分钟后他们又回来,和店员说
这酒过期了害他们喝的肚子痛,说要告到卫生局,不然就要店家给1000到5000元的和解金
,双方讲了老半天,最后这2名男子干脆报警处理。
受害店家店员:“他说他不要赔偿,他就是要告我们,他说你让我吃这个过期的我会怎样
会怎样?会肚子痛会怎,我吃下去你会怎么处理?不是赔钱可以处理的。”
同样位在礁溪的这间传统超商,也被这2名男子光顾过,苏澳也有2间超商遇到同样事件。
苏澳分局副分局长林书庆:“事后这2家店家都达成和解,目前是以民事纠纷来办理,并
没有发现有诈欺、讹诈的行为。”
深夜这2名男子也亲自到派出所说明,强调自己没有诈骗行为。
施姓男子:“我们其实都没有勒索,我们其实都和店家说我们要告卫生署,都是店家提私
下和解的。”
施姓男子曾经在大卖场担任稽查员工,专门查看过期商品,可能就是用过去的工作经验,
来威胁贩售过期品的传统超商赔偿和解金。
律师王清白:“可是他的目的是要以此来恐吓被害人来获取财物,所以他的目的是不合法
,所以这部分还是构成所谓的恐吓取财罪嫌。”
店家卖过期商品可以处新台币3万到15万以下罚缓,但是双方最后是以1000元的赔偿金达
成和解,过期商品本来就不该放在架上贩售,但放大店家错误进而要求对方赔偿,索讨和
解金的举动也惹来争议。
图/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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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他人要检举、报警或提告,但投诉管道是正当、合法的政府单位,所以,此行为应无
恐
吓罪或诈欺罪之适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