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imc (kc)
2016-04-21 19:45:57民国95年4月27日
甲女 诉请法院离婚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判决后 强制执行 因为查无财产
故发债权凭证给甲女
民国100年4月18日
我将债权凭证拿去执行 又查无财产
今天4月21日 刚满五年又三天
等于说没满5年就跑了程序 所以应该是4月18号重新计算
请问这债权能否行使权利或是换发新的债权凭证?
要看当时离婚判赔金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可以换发,但不影响对方主张时效消灭喔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4-21 19:53:00时效重行起算是以债权凭证注记发还的日期(程序终结)为准喔可以再确认一下
楼主:
kimc (kc)
2016-04-21 20:00:00上面显示损害赔偿,可能是精神损害赔偿,可是这是不是不能了新的那张还发日期是4月20日如果换发了也是五年时效嘛 那这样可以一直下去吗
可以啊 但是你这张(以及之后的每一张)对方都可以主张时效抗辩...
少于五年的短期时效~会因为取得确定判决而延长为五年所以你每五年得换一次债证~如果有其中一次延迟了~对方就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拒绝给付..不过那也是要对方主张如果对方不主张而被你强制执行并收取金钱了~也不能再请求还回来~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