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bc623 (ETD)
2016-03-30 11:48:50我跟前我女友在100年5月签两张本票(只是担保,非任何款项往来),
发票日载明是100年5月23日,但是当初到期日是空白,
我有签另一个协议书(有纸本可蹟),由她填具到期日。
想请问,当初未填到期日,是否该本票即视为,见票即付?
如此推断,是否应视为效期3年?意即103年5月23日,他没申请裁定就失效了?
她到了,104年9月3日才填上到期日,申请裁定,法院却准了,
请问这是不是因我没提出适当之抗辩?要有抗辩,法院才会实质审查?
法院是不是只是形式审查,就准了,但是其实该本票以罹于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