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高手您们好,想要请教您们有关春节上班薪水计算问题
本人于国内某乐园工作,今年过年期间初一至初三都有排班且正常上下班
就本人有限的认知,劳基法及其施行细则有规定
除夕至大年初三有上班的话,雇主应加发一倍的薪水
但今年公司在春节假期时发了内部公告
说初一至初三有排班且有正常上下班者,发给奖励金鼓励。
想说今年公司真好,除了应给的双倍薪水外,还额外给红包
但发薪的时候看到薪水单差点昏倒......
初一到初三上班没双薪!只有每天三佰元的奖励金!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吗?可以这样做吗?
劳工可以至劳工局或是那个政府机关申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