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排版请见谅,文有点长><
想请教版上的前辈们相关的问题@@
友人(满20) 于去年11月,至学校附近的彩卷行工作,在3月初自行离职,因为将交接班多
的钱擅自拿走两千元。
平时如果一些客人不知情,友人就会将彩卷奖金退%后的钱自己拿走,或著是客人不知自
己中奖金额实际为多少,也会拿走部份的金额。
不知道老板从何时开始知情,也不知道知情多少,但最后一次是老板故意多放钱,想试探
友人,因此在隔天作帐出来后,友人上班到中途就被叫进去面谈。
谈话过程中,友人就是写下自白书盖手印,老板并叫友人写下,同意放弃整整2月份的薪
水,但并没有叫他归还最后一次偷的2千元,也并没有报警,而是私下(?)处理,并让友人
离职以示负责。
在有工作的这4个多月里,老板并没有帮任何员工保劳保,从一开始的面试到录取,也未
收过任何证件的影本,就是口头上的录取开始上班,薪资方面也是给现金,上下班则是使
用打卡机。
这件事很明显是友人犯错,也没有要替他说话,且认为这是给他很好的教训跟经验,只是
想请教各位,友人是犯了(业务侵占)?(窃盗)?的罪名吗?还是不止这两条呢@@?
请问雇主方面以下几点有不合法的地方吗?
1.像是将打卡机时间提前,要求员工在上下班依机器上的时间算起
2.未帮员工保劳保,录取时是连过问都没有,还是因为只是学生打工不需要(?) 可是连正
职员工都没有
3.工作时数常常有八个半小时、九个小时,或是九个半小时这样,下班时间每天不是凌晨
12.就是1.或1.30 并没有任何的加班费,请问在基本8小时之后,应该算加班费吗,时薪
就是基本$120
想请教这些完全只是小妹自己好奇跟不解,并且想增加一些法律常识而已,友人并不知情
也没打算要告诉他有这篇文章,烦请各位可以帮小妹解惑,在此真的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