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上,子女对(高龄)父母有抚养义务。
但这个抚养义务(解释上好像是子女无偿的服务)的存在,
在法律上是否会禁止父母用“雇用”的方式,雇用子女来照顾自己呢?
这牵涉到税法上的问题。因此想请教一下:
假设
张父固定每年赠与张子赠与税免税额内的款项,
另外再以照顾费的名义,支付无其他工作的张子,
每年恰巧亦符合张子年度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内的费用。
当然,张子亦预备向国税局申报这笔免税的“工资”收入。
只是,法律上会因为基于张子本来就有抚养张父的义务,
“所以不可领取照顾工资”(?)为由,认为张父支付的“照顾费”款项不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