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ricshei (ericshei)
2014-10-14 14:12:31事情是这样的,内人生第一胎时因"产程迟滞"符合保险合约中的理赔项目,所以有申请到理赔.
现在第二胎,经医生评估,离第一胎不到二年,因自然生产恐有子宫破裂之虞,故仍以剖腹生产方式生产(此部份不符合保险合约的理赔项目).
以保险学中的"主力近因原则"向保险公司申诉后(第二胎追溯原由是因第一胎"产程迟滞"才剖腹),保险公司认为“主力近因原则”只看这一次(第二胎),不会往前追溯去看前一次(第一胎),
所以仍然拒绝理赔.
所以现在问题要看“主力近因原则”往前追溯是怎么定义了?我在网络上找不到可以参考的资料,往前追溯的定义谁说了算呢?谁可以仲裁这部份呢?还是只能走诉讼管道?
不然我主张应由第一胎,而保险公司主张应只看第二胎,那就不会有共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