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有一位地主有两块连在一起的地,上面盖了几栋房子
这位地主十多年前把其中一块地卖给了A,并告知A说隔壁的房子可能有占到你的地
后来地主往生,地主的儿子把另外一块地卖给了我们(十年前)
这位地主没有告诉儿子两块土地与上面房子之间的问题,当然我们家也不知道
因为当初两块都是同一个人的,所以地主在盖房子没有注意太多
所以我家买的地上的建筑物,有一部分跨到了A所购买的地
现况:
A在去年提起土地一事,并主张我们窃占了他的地
今年九月请了地政事务所鉴界,确有此事
双方协商迟迟没有进展,对方于是寄了存证信函
问题:
1、对方主张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请问在此案例下是适用的吗?
2、对方寄来的存证信函里有一些错误,例如指控我方的“新建之铁皮屋”窃占他的土地
但事实上并没有铁皮屋,自然也没有新建的问题。(对方应该是误认了)
针对这类错误,在回复时是否该明确指出并辩驳?因为他通篇都围绕在这不存在的铁
皮屋。
3、对方要求回复窃占土地的处理方式,我们希望的方法就是拆屋还地,那就直接写入回
函内即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