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你们好
前些日子有来版上针对 被人告"妨碍名誉"一事 提出疑问
今天想问后续的问题 以及 分享心得 方便往后又有人遇到此情形
我10/10到信义分局到案说明后 起初的过程不太好
不过后续员警算有耐性 所以整体来说 算是蛮平和的
在与侦查佐说明与讨论过后 才知道是跟雅虎网拍有关
内容大致上是 买家卖家之间的纠纷 买家用的是我家人的yahoo帐号
买家对卖家的问与答做出羞辱的字句 而卖家愤而提告
为什么说是我家人 但却是我到案说明 原因是帐号申请人填的资料是我
但使用者及电话是用我家人的资料 ex.姓名:我本人 电话:我家人
而在比对了侦查佐调出来的资料后
发现了一个非自己申请的e-mail被选为主要信箱
这时我就意识到 我被盗帐号了
由于帐号已经没再使用 经由说明后
警方希望我能提供 帐号复原或是已经没再使用的纪录 当作佐证
我想请教我该提出哪类的证明 才能够证明帐号已无使用?
这帐号约2年没使用 后来使用就是被盗帐号的拿去做网拍
登入位置的IP行吗?
因为我是高雄人 而我与员警在侦查室查登入IP时 IP位置显示是在台北
这能当作证明吗?
还有这个非我本人使用的e-mail 在我google后发现
很多被盗帐号 被诈骗的受害者也都是被设定成同一组e-mail
想请问能当作佐证的证明吗???
文颇长 还感谢各位能看到最后
希望法学版的各位能多分享解决的方式
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