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林钰雄教授刑总的第429页说到
间接正犯有可能利用他人之过失犯行为来违犯
例如医师T以致死毒药代处方药剂注入针筒,并指示护士W以该针筒为病患O注射
护士W也被蒙在鼓里并且完成注射,O一命呜呼
护士W如果真的成立过失犯,由于间接正犯都是故意犯,因此在被利用人W成立过失犯时
认定幕后人成立(故意之)间接正犯
看完这段小弟有一个疑问
如果是案例状况是
甲很讨厌乙,想要陷害乙违法,约乙出来喝酒,并且使乙达到危态驾驶罪的程度后
协助乙上驾驶座并放任乙自行开车上路,果不其然,乙因酒醉精神恍惚,过失撞死了路人丙
就危态驾驶罪的部分
乙成立危态驾驶罪,甲不成立此罪的间接正犯(盖此罪是己手犯)
但乙应该也成立过失致死罪的原因自由行为
所以甲可以成立(故意之)间接正犯吗??
可是小弟怎么想都觉得自己好像想错了
不知道在哪一个思考环节出问题
想了一整个晚上还是想不通
还请大家鞭小力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