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过失致死罪的间接正犯

楼主: maktublennon (只吃处女的龙)   2014-10-13 00:28:02
在看林钰雄教授刑总的第429页说到
间接正犯有可能利用他人之过失犯行为来违犯
例如医师T以致死毒药代处方药剂注入针筒,并指示护士W以该针筒为病患O注射
护士W也被蒙在鼓里并且完成注射,O一命呜呼
护士W如果真的成立过失犯,由于间接正犯都是故意犯,因此在被利用人W成立过失犯时
认定幕后人成立(故意之)间接正犯
看完这段小弟有一个疑问
如果是案例状况是
甲很讨厌乙,想要陷害乙违法,约乙出来喝酒,并且使乙达到危态驾驶罪的程度后
协助乙上驾驶座并放任乙自行开车上路,果不其然,乙因酒醉精神恍惚,过失撞死了路人丙
就危态驾驶罪的部分
乙成立危态驾驶罪,甲不成立此罪的间接正犯(盖此罪是己手犯)
但乙应该也成立过失致死罪的原因自由行为
所以甲可以成立(故意之)间接正犯吗??
可是小弟怎么想都觉得自己好像想错了
不知道在哪一个思考环节出问题
想了一整个晚上还是想不通
还请大家鞭小力一点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0-13 01:11:00
如果是我,应该会提前把乙的原因自由行为打掉采前置说或间接正犯说可以打掉应该没问题规范责任说应该也能打掉,但要涵摄很久,考试我应该不会写
作者: Rex7963 (Rex)   2014-10-13 15:38:00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行为来完成犯罪构成要件,故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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