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 先进们好 想请教一个问题
甲将其经营之补习班 转让经营权给乙由乙接手继续经营
转让之时点适逢旧学期结束、新学期开始之际
嗣后乙经营补习班一学期后
始发现甲原先转让之补习班为未立案之违法经营之补习班
因而乙欲主张解除契约
(其依据可能是受诈欺或是主张甲给付不能等等 在此假设确实有解除事由存在)
那么有疑问的是 依民法第259条之规定
乙解除契约回复原状 则甲需返还乙为取得经营权而支付之价金(对价)
想请问 乙是否须将新学期向学生收取之学费(扣除支出之必要费用等)
返还给甲?
之所以会觉得怪怪的
是遇到案例为 转让经营权的价金/权利金设为100万元
而补习班每学期招生所得之学费设为300万元(已扣除必要费用支出等)
今新接手之受让人(乙) 经过一学期后 始发现补习班为违法经营
因而向让与人(甲)主张解除契约
不晓得问题是出在
1.这时乙已无法再主张解除契约?
或是2.甲返还权利金100万给乙
但可向乙依解除契约回复原状规定主张乙须返还经营权给甲
而乙因无经营权 并无保有收取学费之法律上原因
那么所收取之学费是否该归属于甲?
以上疑问 还请各位先进前辈给予提示 解惑
谢谢各位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