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这样 以下店长简称G 本人简称A
合约方面
一开始签订合约时 当时合约A并没有留存 所以只有一分在G那
合约内容也记不太清楚了 但是有一条薪资方面的
如果劳工未做满六个月内提出辞职 G给付一张工作期间薪资的支票 但是六个月后才能兑
现
A只做了1个多月 现在想辞职不知该如何是好
工作时数、薪资方面
A刚进去店里规定新人的第一个月薪水和第二个月薪水一起发
请问这样合理吗 有没有触犯到法律
G店里规定必须在上班前15分钟打卡 下班时间后30分钟内打卡
可是常常因为工作没做完晚下班1-2个小时
因为还未领薪但是有跟老员工确认过薪水却都是只照班表上的时数给
晚下班的时数却都没给
代班方面
店里规定需代班者必须支付带班者300块带班费 这样合理吗
顺带一提这家店是知名连锁企业 7月份还在高雄开了第5000家分店
A已经想辞职该怎么办呢 并没有做出任何违法的事情 只是因为店内气氛及规定而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