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050047 (跑跑迷)
2014-09-14 13:57:09我是约雇人员
我适用的法条是
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
单位有帮我保劳保 健保
福利有"交通费" 及 "约雇人员离职储金"
本办法第九条有明文规定
约雇人员不适用俸给、考绩、退休、抚卹及公务人员保险等
但是
我也不确定我是不是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的规定
因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84条规定,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
有关任(派)免、薪资、奖惩、退休、抚卹及保险(含职业灾害)等事项,
应适用公务员法令之规定
若要以劳动部解释
公务机构、公立单位雇用之下列特定工作者适用劳动基准法
我也不适用
因第一项及第七项都有明文指出
不含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暨所属行政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进用者。
但是
约雇人员雇用办法根本是一个很不成熟的法律
没有公务人员任用办法的福利
也没有劳基法的权利(举凡 退休 离职 契约 工时 工资 等)
我想问的是 约雇人员是不是"只"适用约雇人员雇用办法?
我们既不是公务人员更不是劳工?
因为办法没有强制规定
单位必须不能强制加班 不能随意资遣 不能工时乱定
所以单位可以为所欲为?
麻烦法律高手,帮帮忙,谢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4-09-14 15:02:00都保劳保了 怎么不是劳工?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4-09-14 15:53:00我错了 行政院暨所属行政机关约雇人员 确实不适用劳基法
作者: WilliamChung (理由书重度读者) 2014-09-14 16:31:00
约雇人员的劳动条件完全只看劳资双方的约定,写在当初签的《约雇人员雇用契约书》里
作者: ixixet (= =) 2014-09-15 01:25:00
特别法令优先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15 09:43:00你没有经过国家公务员合法任用程序,当然不是公务员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15 12:55:00劳基法是法律 位阶大于"办法"这种法令不是?至于劳动部的解释 是职权命令 位阶也低于法律不是?不过对行政机关的解释不满 得声请法院的司法解释....
作者: ixixet (= =) 2014-09-15 22:28:00
大概以后办劳动法案件,可以不翻解释令汇编了(大误)XD
答案只有一个,就是你的条件比劳工好,也比公务员好例外的是L可能会一年一聘你,搞到你没有办法生级之纇,,其他理论上劳工保障比公务员多(扣除身分保障)你若被给予低于劳基法的待遇,敢的话就去告,我认为会赢不过听说法院都ㄧ堆约聘雇...还外包人员==啥都没福利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16 12:42:00要挑战行政解释也要先知道想挑战的内容才能针对连行政机关已作的解释都不知道就上法院连机应变能行吗?
作者: ixixet (= =) 2014-09-16 16:08:00
原来对于解释令是如此在法院攻防的,受教了(茶)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16 17:03:00解释令是命令 有个人要当作有法律的位阶和效力是他自由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16 19:27:00基本上,请回头看看聘雇规则,就可大概了解为何当时决定不适用劳基法的原因...雇用办法有提到的几项允许雇用的原则(第二条)顾进来的人,基本上就是要担任"公务员的工作"就不是劳基法所谓的劳工,国家体系劳工只有技工工友司机聘雇人员是要签办公文的.....所以是在正式职员补上之前的"替代品"无法以劳基法的劳工定义作为聘雇基础.....但只是类公务员,所以公务员的权利无法享有至于公务员兼劳工,主要在于油电水台铁等国营事业为主国营事业的工作并非行政机关,所以法令上需以劳工来看待但国营事业本身属于国家体系,所以任用很多都走任用法因此会有双重身份,这就是劳基法84在阐述的部份....而国营事业为了减低成本,也陆续减少公务员的任用所以公司化后,下一个目标是民营化....像中华电信就是一个例子,台汽客运,菸酒公卖局等还有台盐等等,都是民营化后的国营事业事业体就是公司,公司化才不会受限行政机关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