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将公司档案寄到私信是否成立背信与泄密?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9-05 23:55:37
正面临刑事、民事,还很天真说自己是清白?
营业秘密法第10条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侵害营业秘密。
一、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营业秘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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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前款之营业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泄漏
者。
三、取得营业秘密后,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第一款之营业秘密,
而使用或泄漏者。
四、因法律行为取得营业秘密,而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或泄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营业秘密之义务,而使用或无故泄漏者。
前项所称之不正当方法,系指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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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
上开规定,只要证明你复制之资料是公司营业秘密,以及你复制而取得
依你的说明,已经被抓到复制而取得,而基本上只要是公司财产具有经济性,
而为他人所不知就是营业秘密!
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
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
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引述《NNK638 (NNK638)》之铭言:
: 各位版友好
: 个人因一时贪图作业上的方便,将公司档案文件寄到个人的私人信箱被IT查获
: 现已被公司开除
: 我并未将公司文件外泄给第三者或竞争对手, 纯粹贪图一时方便而导致如此恶果
第 13-1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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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
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营业秘
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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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营业秘密者。
...
不一定要外泄给第三方,公司也可以说你为自己的利益
未来要创业?未来要找工作?而偷走特定客户或制程等营业秘密资料
主观意图是用客观推知,本条似不以公司有损害为必要
基本上,就我个人是不相信清白这件事
尤其500Mb的资料用Email要分很多次寄,
是否公司有锁随身碟及随身硬盘?取得资料是否为极重要资料?
如果都是,请个好律师吧
: 但公司已依背信与泄密向警方报案,公司似乎心中已有既定立场我有受第三人威胁或利诱
: 当然在侦办过程调阅通联纪录与帐户即可还我清白
: 请问这情况下被起诉的机率大不大.
: 谢谢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06 07:09:00
营业祕密要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才是 营祕法第2条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9-06 08:46:00
恩,我上面也有贴,但要符合其实不难...
作者: Tgraceguci8   2014-09-06 13:27:00
a93言重了: 该条不是这样看的不要被原公司抓到你有给第三者,或给第三者营利才是有无罪责依据。 不要被板上不懂的人吓到。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06 18:03:00
500Mb的资料? 这资讯哪来的?另外 原告公司提告要"证明原告所述为真"而非单纯"说"被告要图利自己或第三方吧? 特别是有刑法处罚被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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