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买了一间房子
结果不巧遇到售屋的人其实是投资客(男),但是当初他假装房子是自己的
一直到后来到代书(卖方指定的)那边拿出地籍誊本等资料发现名字是女的
卖方改口说那是他老婆的房子
我是当下觉得好像不妥当,希望他请屋主过来一趟
最后就是在代书和卖方一搭一唱之下,后来还call来了一个女的假冒屋主
(到地检署我才知道是假屋主,所以我从头到尾都没看过真正的屋主本人,
而卖我房子的根本也不是屋主的老公,当天他们只是演戏骗我的)
后来会提告是因为发现1.房子有很夸张的漏水,但是他有请人遮蔽了
2.隔间本质是木头隔间,但是在外面又补了一层水泥,让我们误以为真的是水泥隔间
但是我看屋的过程中有录音问过这房子有没有曾经有漏水的纪录过? 对方说不曾有过
也有录到他说全部水泥隔间的话
而关于第2点,交屋当天不小心因为裂痕而发现了里面是木板的事实
所以当下他说要补贴我10万,有写入契约,但是后来却一毛都没给我
到检察署,原本他们还伪造一张我有签收的签单,可是查明那不是我签的字迹
因为他们好像是一个团队,有包办诉讼的律师、装潢、代书、路人甲乙丙这样的角色
所以我们根本整个就是被一连串的人演戏蒙过了
地检署不起诉这案子两次了,但是高检署都发回了
现在侦续三的检察官很多次表明他也要不起诉的意思,所以要我们跟对方调解
因为我是要求他赔偿我修复的钱,可是对方不愿意
检察官问对方想怎样处理?对方说他要原价买回
检察官说我也可以提出像已经修复的钱也要对方补贴这样
可是我现在想请问的是
1.除了原本交给对方的总价、代书费、房贷利息等,还有什么部分可以要求吗?
2.一来这诉讼也已经打了三年多了,房价也有一定的涨幅
就算还给我当初支付的那些钱,我大概也只能买到比较小的房子
二来是贷款的成数和利率,之后就算再买也应该无法拿到三年前的条件
我不知道这部分是该怎么要求呢?或者该用什么当计算基准呢?
谢谢大家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