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非自愿离职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讨业务奖金?

楼主: wmh1109 (心动的感觉,真好!)   2014-07-28 21:29:29
我想我真的遇到番仔了
今天上午跟老板告知说工资和资遣费两个都得给付
他竟回:那改成劳基法第12条的违反工作规则开除你 一样是非自愿 但就不用付资遣费了
我傻眼:问题是我根本没犯错 没违反工作规则啊 你根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改的啊
他:对 我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我说你有违反工作规则 你就是有违反工作规则
我:那我只好去申诉了
他:去申诉啊 我给你权利去申诉 (二度傻眼......)
我:那我的离职日不变
他:不变 一样是8/16
我:那我要请每周两天得离职假
他:要请就请
他:我宁愿被罚钱也不给你钱 (三度傻眼......)
请问我接下来应该是直接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没错吧?
可以外加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我可以或需要用劳基法第十四条第六款提早解除劳动契约吗?
三十日内要寄存证信函(除斥期限制)?
另外检举的部分也要同步进行吗? (想要检举投保薪资低报,劳退提拨低报,会不会成功呢?)
完全乱了方寸,感觉突然多了好多事要做,也不知道该做的事的轻重缓急为何~~~
※ 引述《kiddking (孩子王)》之铭言:
: 甲在旅行社当业务员,7/16被老板预告8/16解除劳动契约,
: 公司的业务奖金都得等到团体旅游出发月份的下一个月底才能给付,
: 若甲于八月中非自愿离职时,
: 便会有八月至十一月出发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领不到奖金,
: 到时甲是否可以追讨奖金呢?
: 本来老板一开始说可以,但听到甲要求公司给付资遣费时马上改口说不行,
: 要求甲只能二择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给答案,否则他会继续拖下去,
: 请问老板这样处理合法吗?
: 甲该直接提告吗?
: 解析:
: 此案例涉及劳动基准法中,工资与资遣费的问题,以下分述之:
: 一、本案之业务奖金应属于工资,故甲得向公司请求给付:
: 1 按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2条第3款:“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
: 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
: 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可知劳工之工资系(一)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
: (二)工资之名目可为工资、薪金、奖金、津贴或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予;(三)工
: 资之给付方式得为计时或计件制度;(四)工资得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 2 然劳基法上并未有何谓“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之规定,故依学理之见解“因工作而
: 获得之报酬”既为劳动者付出劳务所得之报酬,则应以具有“对价性”为要件。
: 3 查本例中,业绩奖金似是以甲所成交之旅游案件数量计算之奖金,则其本质实系出于
: 对甲之生产力及能力所为之考核,亦即以甲之职能做为给付依据对其劳动力给予评价,其
: 与甲之劳务给付间具有对价性。
: 4 次查,甲之业绩奖金为甲每月之工资之一部分,亦符合经常性之给予之要件,故甲之
: 业绩奖金为甲之工资。甲自得依法向公司请求给付之。
: 二、甲当然不用在请求业务奖金与资遣费用为选择:
: 按劳基法第17条:“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一、在
: 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二、依前
: 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 可知劳工在遭顾主解雇时,有请求雇主给付资遣费之权利,且此权利与是否请求雇主给付
: 工资即业绩奖金无涉。
: 三、甲不须直接提告:依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甲可先行至劳工局申请调解,再调解不
: 成之后,再依法起诉即可。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07-28 21:34:00
有录音吗??公司大概没有法律顾问或法务专员吧...就算公司被罚钱,他该给的还是得给...老板爱讲就让他讲吧,反正主管机关面前他又是另外嘴脸这种老板,说真的看多了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4-07-28 22:07:00
我开过几次协调会,这种没有法律观念的老板通常是印钞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8 22:54:00
请录音保障自己权益
作者: s96422 (ˊ_>ˋ)   2014-07-29 09:08:00
去劳工局申诉+调解 钱不是说他不给就不给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