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教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意思

楼主: reginamily (ㄎㄎㄎ)   2014-07-28 10:24:33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参加人对于其所辅助之当事人,不得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但参加人因
参加时诉讼之程度或因该当事人之行为,不能用攻击或防御方法,或当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用参加人所不知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不在此限。
参加人所辅助之当事人对于参加人,准用前项之规定。
可否请问各位民诉第63条的意思为何?
我特别不懂的点是:
"参加人对于其所辅助之当事人,不得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
1.什么意思叫做 "对于"其所辅助之当事人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
主张诉讼裁判不当是 "对于"某人主张的吗?
2.如果本诉讼没有参加人,当事人本来可以主张本诉讼之裁判不当吗?
如果诉讼经判决确定,不是本来就任何人都不得主张裁判不当吗?如此第63条
第一项前半段不就变成废话了?(......误解甚深中....)
3.可否举例说明?
非常感谢各位解答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7-28 12:16:00
你要先搞清楚什么是诉讼参加现在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 参加人是因为有利害关系而辅助一造希望一造获得胜利判决间接保护自己的利益去找一下有关参加效/争点效 或是参加效与既判力的文章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