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是我一位女性朋友在去年五,六月时在担任学校系上助教时认识的一个外包厂商人员,因
为年纪轻加上对方猛羡殷勤而起了好感。结果他们一天早上在平时没什么人出现的办公室
中(只有两人),男方伸出咸猪手,意图跟他交合,他说当时他吓到了,而且一早没吃早餐
昏昏沉沉,不知道要反抗,只希望事情赶快结束,但是仍有守住底线,最后以口交作结。
事后我朋友觉得这样太快(他们没有交往),然而事后不久男方就消失无踪。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出诉讼?证据的话可能仅有办公室外的监视器可以录到当
时两人进出的录像。
又因我朋友不想追究,但我实在很为我朋友感到不舍。妨碍性自主算是非告诉乃论,是否
可以代为提出公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