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板上的法律高手以下的状况是否触犯了伪造文书
事情缘由是某一祭祀公业法人的理、监事
见另一派理事有意变卖祖产从中获得巨利
于是赶紧将祖产申请为县定古蹟,致另一派理事无法变卖祖产
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派下员,签署盖章同意支持申请
但部分派下员疑虑签署盖章后是否会被做为他用
于是申办小组刻制了 [祭祀公业法人XXX 申请县定古蹟专用章]
并且在申请过程中,与县文化局的往来函上
皆使用 [祭祀公业法人XX县XXX] 的名称,但未盖上任何该公业的公印
现该公业的祖产已进入古蹟审核阶段,为暂定古蹟
想变卖的一派于是向地方法院提告,申请古蹟的一派 "伪造文书"
请问以上的状况是否真有触犯伪造文书??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