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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xixet:考选部。 06/28 14:58
→ ixixet:不公布,以后打官司不就被突袭。 06/28 14:59
推 koala945:中华人民共和国又不是法治国家,唸它的法律干嘛 06/28 15:57
→ maniaque:多看别人的判决书不就知道了?? 06/28 15:57
推 scott2009:干脆判决都不要公布比较快 06/28 16:23
嘘 TheMidnight:搞清楚来龙去脉再来好吗 06/28 18:22
→ TheMidnight:决议在处理抽象法律问题,要黑箱什么 06/28 18:23
依据释字第374号解释,决议本身如你所言被大法官承认为释宪的客体
当最高法院以及其下各级法院,宥于从来少以宪法角度去观视个案事实与法律适用时
(你可以统计看看,真正从宪法角度去解决个案问题的判决,占总判决数大概连万分之一
都不到)
那么决议见解在这样的司法文化下,如何能受宪法真正的检视?
本来视作为可以声请释宪客体的决议,不再公布之后,
判决纵或引用,如何可以用宪法角度向大法官争执?
释字582、698号或采取实质援用法则(683号或许是此原则目前例外)
(判决未提所引用判例、解释函令之字号,但若确定终局裁判有所引用,则可为释宪客体)
但是,当决议不再公布之后,谁会知道判决到底有没有实质援用决议见解?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如何声请释宪??
还是冒着大法官说此仅为判决见解,针对个案之法律适用为不受理决议之风险
努力去找每段文字可能是决议见解,拼拼机率看看吗?
这不叫做黑箱,什么叫做黑箱
TheMidnight才是真正搞不清楚状况的,宪法不知道有没有学好?这位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