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张地方法院检察署刑事传票,我是被告(伤害罪)
其实我一头雾水,我什么时候犯下伤害的!!
印象只有两个月前 我与人发生行车纠纷 对方告我毁损(车子)
但是对方也撤告,我也在一个月前收到撤告调解书
所以..打去分机问,要等礼拜一书记官上班才知道。
传票上,在备注一栏写道:
如已和解并愿撤回告诉,请填具撤回告诉状并章,
寄回本办公室后,则不必前来开庭。
我不是被告吗??而且我并不知发生什么事
填写撤回告诉状有用吗??还是我必须找到告诉人并私下谈和解,再请他寄撤回告诉?
这次的伤害,可能与上次毁损罪有关系吗??
如果我必须到案,确定我被起诉了吗??
不知这样问对不对,错请指正,烦请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