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民法借贷与请求返还之问题

楼主: reginamily (ㄎㄎㄎ)   2014-06-27 22:21:32
请教各位关于民法第470条规定之问题
如果A将土地(无偿)借贷予B,让B可以在该土地上盖房子,而之后B的确盖了房子。
想请教A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土地? 经过"相当时期"的定义是什么? B盖了房子还有可能
推定 "使用完毕"吗? 如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贷之目的定期期限,而随时请求返还,
借用人可以如何主张维护自己损失之权益?
民法第470条
借用人应于契约所定期限届满时,返还借用物;未定期限者,应于依借贷
之目的使用完毕时返还之。但经过相当时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毕者
,贷与人亦得为返还之请求。
借贷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贷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
还借用物。
感谢各位解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7 22:30:00
土地同意使用,跟一般借贷不同
作者: ixixet (= =)   2014-06-27 22:32:00
这要看当初怎约定的
作者: ping2001 (ping)   2014-06-27 23:50:00
如双方没特别约定,请参民法472。ex:b死亡,或房屋超过折旧年限,或b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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