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关于民法第470条规定之问题
如果A将土地(无偿)借贷予B,让B可以在该土地上盖房子,而之后B的确盖了房子。
想请教A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土地? 经过"相当时期"的定义是什么? B盖了房子还有可能
推定 "使用完毕"吗? 如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贷之目的定期期限,而随时请求返还,
借用人可以如何主张维护自己损失之权益?
民法第470条
借用人应于契约所定期限届满时,返还借用物;未定期限者,应于依借贷
之目的使用完毕时返还之。但经过相当时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毕者
,贷与人亦得为返还之请求。
借贷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贷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
还借用物。
感谢各位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