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被继承人甲留有10万元遗产
另有对丙的消费借贷与损害赔偿40万的民事确定判决债权
但因丙名下无财产,未办理强制执行
还有约40万的信用贷款消债协商债务
而继承人乙有10万财产且未成年
监护人无办理抛弃继承或陈报遗产
但是依现在的民法规定
继承人为未成年应该只需负有限责任的继承,
且对于未依规定办理遗产陈报的程序而致之后的债务人受有损害也不需负赔偿责任
这样应该没错吧?
那银行对于继承人乙的债权请求,除了被继承人甲所留的金钱遗产和债权外
可以对继承人乙本身的财产请求或执行吗?
还是对于甲的遗产10万元外,只能向丙代位求偿或是转让对丙之债权?
因为对丙的债权老实说要执行满足债权有难度
如果因为这债权算入遗产,然后继承人乙本身的财产要拿来还
这样不是有点不合理?似乎与有限责任继承的立法意旨有违?
没有这个债权的话只需就继承所得10万偿还
有了反而还得以自己的财产去清偿,然后丙的债权顶多就变成债权凭证...
这样似乎怪怪的?
另外,对于依法协商后的金融消费借贷
在原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没依协商的结果每期偿还会如何?
银行对监护人说逾期不缴视为违约,利息也会变高,叫监护人去缴
但债务人死亡时,未到期债权不是视为已到期吗?
银行可以因为这样就说对方违约然后调整利息吗?
另外像这种情况,银行要满足他的债权时,
是要提起诉讼还是发支付命令或直接强制执行?
问题有点多,烦请高手解惑,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