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第一次到贵板发文,如有不适当之处请鞭小力点…
事情是这样子的
小妹于93年到98年于某市立三重医院服务
因医院有奖励金制度
所以工作期间陆续也有领到一些奖励金
98年1月离职之后,大约在100年左右收到一些医院名义寄来的“通知单”
因为医院单方面的行政疏失
要我们缴回部份的奖励金
但通知单上并未注明是哪个年度哪个月份发的奖励金
因为同事说通知单不具法律效力
于是也没有特别理会…
一直到三月时突然收到照片中
来自法务部执行署的通知
而且事前完全没交代该笔奖励金的年月及明细,实令人不得不质疑其公正性及真实性…
但经过讨论,大家还是决定不予理会…
然后这个月,部份同事收到也是一样来自于法务部执行署的通知单…
小妹这次虽没收到催缴单
但这次的金额整个吓屎同事
有人被追讨七千多的
也有一万七千多的
身为主管的护理长被追讨的金额更多达三万七千多…
我们不得不人人自危
(因为年代久远,手边已无存摺资料可查,但印象中,身为一个小小病房约雇护理师,一个年度的奖励金有七千多已属奇蹟…)
于是也有离职同事致电询问医院行政单位
到底是追讨哪一年的奖励金??
并有索取明细尚未收到
医院表示此次追讨主要是95、96年度的奖励金
之前是追讨93、94年的…
“已经差不多完成了~”
辜狗了一些资料
知道一般公司行号的红利、奖金部份
法律规定有5年的追溯期
103年才来正式追讨94~96年的奖励金是否于法不容??
况且当年度那些收入我们之前都已报税缴过税金
再来跟我们追讨、要我们缴回,实在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啊…
再者就是
从我93年到职、到98年离职
医院的奖励金都是“不定时”才会汇到户头
打印存摺时,也顶多写“??年奖励金”或“奖励金”
也没有明示月份…
目前讨论的结果,只觉得那张法务部执行署的通知似乎不像存证信函或交付命令那么具有法律效力
但那些吓屎人的金额又让人无法不去在意…
这件事之前有医生投诉过媒体也上过新闻
但后来的发展就是医院直接交给法务部执行追讨事宜
忍到现在真是无法再忍…
是该找议员投诉还是照法务部执行署的Q&A网页上所写的:
“至于义务人如果对移送机关作为执行名义之行政处分不服,因涉及实体争议,非本署及各分署所得审认判断,义务人应依法另循诉愿、行政诉讼等程序,向权责机关、行政法院请求救济。ꠊ
不想为了这种事上法院
但又不堪被前医院长期骚扰…
期盼贵板的法界人士们可以给我们一个正确的解答~先在此感谢~
by 一群无助的血汗爆肝护理师…
http://i.imgur.com/B7wqdQQ.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