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问一题85年台大法研所的民法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2:00:23
※ 引述《cjy0321 (cjy0321)》之铭言:
: 大家不好意思打扰了
: 最近做题目做到一题民法的题目
: 甚是困扰
: 请问要怎么解
: (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发在这里)
: 甲为贸易商,专门进口国外著名陶瓷器;乙经营一精品店,贩售各种精致物品。某日乙向
: 甲订购英国某名牌咖啡杯三组,约定价金为新台币三万元。由于乙店位于市郊,且购买数
: 量有限,甲方派不出人手送货,因此双方约定由乙于三日内派人至甲处取货。三日后,甲
: 见乙并未前来领又,乃于第四日主动派职员丙送去给乙。丙于骑乘机车前往乙店之途中,
: 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丙虽无大碍,但三组咖啡杯则全毁,经鉴定之结果,丙对于事故之发
: 生有过失。试分析甲、乙、丙间之法律关系,并说明乙是否仍负有给付价金之义务。
: 谢谢~~
我只论乙是否有给付价金的义务就好了,其他不难
本题关键在于咖啡杯是否为特定给付物
如果是的话,则乙成立受领迟延的责任,依照民法237条甲丙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因此乙仍然要给付价金
另外一方面如果咖啡杯不是特定给付物
则尚未成立受领迟延的责任,乙可以依照同时履行抗辩拒绝给付价金
是否为特定给付物应看民法200条第2项,应视给付行为是否完结
依题意给付行为完结时间点应在3天后乙到甲处的交付
但是因为可归责于乙的事由(没拿)导致交付行为尚未完结,使甲要负担给付迟延责任的话
违反平等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为了避免使甲负担给付迟延责任,应认为甲之交付行为已经完结
该组咖啡杯为特定给付物,因此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仍有给付价金义务
作者: surylc   2014-05-27 23:05:00
请问乙丙之间有民法第225条第2项之适用吗?
作者: surylc   2014-05-27 23:06:00
就是说乙给付价金后 可否向甲请求让与对丙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3:38:00
不行,因为丙的过失=甲的过失,丙没有重大过失的话甲不用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3:42:00
负责,且咖啡杯所有权归于乙所有,甲无法对丙主张赔偿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3:43:00
会有问题是乙是否能对丙直接主张损害赔偿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05-27 23:47:00
我个人见解认为乙无法向丙直接请求赔偿,但有见解不同
作者: surylc   2014-05-27 23:54:00
感谢ul大解说 只是感觉乙很虽 受领迟延得付钱又不能求偿 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5-28 23:11:00
谁叫你受领迟延..(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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