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名称:OSEN
新闻连结:
https://www.osen.co.kr/article/G1112433698
https://www.osen.co.kr/article/G1112433890
记者姓名:金彩妍(音译)
(若有则必须贴出)
新闻全文:
报导1-辩论期间
《NewJeans》所属的公司ADOR的代表理事职位争夺,让前代表闵熙珍与母公司HYBE在法庭
上展开对决。
11日上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50部(金尚勋首席部长法官)就闵熙珍对HYBE提出
的包含行使表决权的临时禁令申请举行了听证会。
当天,闵前代表主张:“HYBE背叛了她,将她解职”;而HYBE方面则对重新任命闵熙珍的
要求作出反驳,表示:“股东间的合约是以信任关系为基础,但闵前代表早已背叛HYBE,
信任基础已被破坏。”
HYBE方面进一步指出,在5月的临时禁令判决中,已经明确指出“债权人(闵熙珍)曾试
图带着《NewJeans》脱离HYBE,或者压迫债务人(HYBE)出售ADOR的股份,以达到独立的
目的”,这是对债务人的背叛行为。因此,HYBE解除了股东间的合约,并提出解除确认之
诉,闵前代表主张不存在解除理由的说法,与之前的临时禁令判决意旨相悖。
闵熙珍前代表在庭上指控HYBE,称HYBE对《NewJeans》展开负面宣传,并对成员Hanni遭
受的职场霸凌行为进行掩盖,同时利用媒体攻击,属于背叛与欺凌的行为。
对此,HYBE反驳称,闵前代表与前副代表从数月前便开始策划夺取经营权,“前副代表在
ADOR工作三个月期间,没有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专注于夺取经营权的相关事务。在进入
ADOR之前,他还与某资本公司的代表会面,商讨以首次公开募股(IPO)为名的独立方案
,并向闵前代表报告。”
HYBE进一步指出,闵前代表给前副代表发讯息表示:“在BTS回归前,未来一年内要让他
们陷入困境,我们的目标是获得自由。”闵前代表还指示前副代表编写名为《1945》的报
告书,整理对HYBE经营层进行攻击的素材,并包含:以音源造假向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指
控、计算《NewJeans》专属合约解除的赔偿金、整理潜在投资者名单,并提议通过包括
Dunamu和Naver等HYBE股东对HYBE施压,以达到出售或购买ADOR股份的目的。
HYBE强调,闵前代表的独立策略的核心是发动舆论攻势,试图通过施压HYBE来达到目的,
并以《NewJeans》为盾牌。HYBE表示,虽然闵前代表声称自己未实施这些计划,但在3月
14日,前副代表询问她与投资者会面的情况时,闵前代表回答:“大家普遍建议带着《
NewJeans》离开,我们来仔细查看专属合约的内容吧。”
HYBE在法庭上指出,闵前代表方曾将股东间合约的原件泄露给某知名经济媒体,并将此事
公开报导,这明显违反了合约中的保密条款,因为股东间合约禁止向媒体或大众公开,公
开行为需要事先与对方协商内容和时间,这是解除合约的理由之一。
此外,HYBE指出闵前代表被解职的原因是其对前副代表性骚扰事件的不当干涉。在收到投
诉后,闵前代表主张应设立惩罚虚假申报者的条款,并私下向涉案的前副代表共享调查内
容。HYBE认为,闵前代表不仅对性骚扰事件进行掩盖,还反复以“ADOR的官方立场”发布
个人观点,并通过自己聘请的公关公司向媒体散播,这属于职权滥用。她的个人争议和风
险持续对ADOR及《NewJeans》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更换代表理事是不可避免的。
在审判中还提到了《NewJeans》与《ILLIT》的相似性争议。闵熙珍方公开了内部员工的
举报,指控Belif Lab在策划《ILLIT》时曾从HYBE董事长房时爀处获得了《NewJeans》的
企划案并加以抄袭。对此,HYBE反驳称,4月10日闵前代表已经与律师事务所进行讨论,
并得到“抄袭是否成立尚不明确”的意见。闵前代表回应说:“我们的目标是修正HYBE,
不在乎是否处罚HYBE,目的不是改进,而是提出控诉,让妈妈们迅速向公平委员会投诉,
无论最终调查结果如何,这件事必然会引发广泛影响。”
审判的最后,法官向闵熙珍的法律代表人提问:“代表理事选任议案尚未提出,为什么要
求ADOR董事会行使赞成票?”8月27日,ADOR解除了《NewJeans》总制作人闵熙珍的代表
理事职位,并任命来自HYBE最高人事负责人的金柱英为新代表理事。对此,闵前代表表示
这是单方面的解任,因此提出假处分申请。
报导2-终辩
HYBE与前ADOR代表闵熙珍针对ADOR代表理事职位进行临时禁令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
闵熙珍一方提出了质疑。
11日上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50部(金尚勋首席部长法官)就闵熙珍对HYBE提出
的包含行使表决权的临时禁令申请举行了听证会。
此次临时禁令申请是因8月27日ADOR代表理事职位变更而展开的。闵熙珍被解除代表理事
职位,HYBE的前首席人事负责人金柱英被任命为新代表。因此,闵熙珍一方于上月13日向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了“召开ADOR临时股东大会及再次任命内部董事的临时禁令”,并
主张闵熙珍的解任违反了股东间的契约。
然而在今天(11日)的审问中,法院指出了闵熙珍一方法律代理人“世宗”的程序问题,
质疑道:“当初不是已经要求您具体化申请的目的吗?即使在股东大会的议案中也没有提
出,(因此议案)并未被具体化,却要求行使表决权,这太过笼统了。”
接着补充说:“在ADOR的董事会中要求行使赞成票,然而(实际上)代表理事任命的议案
根本没有被提出,那么临时禁令的对象何在?您申请临时禁令的理由是什么?”对临时禁
令申请的意义提出了质疑。
对此,世宗律师事务所解释道:“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由于很难具体指出日期,所以才
留着不动。如果在召开董事会时直接申请议案并召开董事会的话,会明确具体化日期。”
并表示:“因为是否任命闵前代表为董事不确定,所以虽然已写好董事会召集书,但尚未
发送。”
但在此之前,HYBE已对内部董事的任命议案表示赞成。HYBE方面明确表态:“对于任命闵
熙珍为内部董事的立场是赞成的,并将维持她五年的制作权限。在NewJeans的专属合约到
期前,保持相同的工作状态。”
特别是HYBE在审判中还表示:“已向法院承诺,并已公开于全国,所有国民都在关注此事
。如果真的不信任,我们也会提交不可撤回的委托书。”
另外,法院还向世宗一方提问:“HYBE对ADOR董事的再次任命进行了指示,违反的话每次
申请100亿韩元的履行强制金,如何判断是否违反?”对此,世宗方回答:“如果向董事
发出指示书,我们认为已经执行。”
听到答复后,法院再次提问:“如果只是口头说明?执行官是否执行需要有判断标准,那
么您的标准是什么?”世宗方回答:“即使HYBE发出指示,但如果不遵守,我们认为对该
董事有解任的权利,并且应强制执行。”
心得或评论(选填):
当舆论会对自己不利时,闵熙珍这边就会迅速再丢出一个炸弹-即有内部举报人举报抄袭
但实际上是什么呢?
闵熙珍早已不适任ADOR代表
1. 已向第三方泄漏股东间协议 - 违反保密条款
2. 早就认识李副代表,并不如她所声称的刚认识,并且李副代表进ADOR只专心做一件事
即带着ADOR逃离HYBE。 - 背叛
3. 反复以“ADOR官方立场”发布个人观点 - 职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