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供桌1颗火龙果 “其余6颗没拿”判免刑
白男偷了基隆宫庙供桌上一颗火龙果裹腹,基隆地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情堪悯恕,依此判
白男免刑。(资料照)
2022/12/11 05:30
〔记者林嘉东/基隆报导〕白姓男子肚子饿偷了基隆宫庙供桌上一颗火龙果裹腹,宫庙负责
人提告,白男被依窃盗罪起诉,基隆地院审理认为,白男是因饥饿才偷供桌上一颗火龙果食
用,盘内其余六颗都没拿,审酌火龙果一颗价值约七十元,价值不高,且犯后坦承犯行,犯
罪情节轻微,情堪悯恕,依此判白男免刑。
判决书指出,白姓男子今年七月在基隆市中正区一间宫庙,见宫内供桌上摆放一盘水果盘,
他偷拿盘内一颗火龙果,带走食用。宫庙负责人事后发现盘内少了一颗火龙果报警,警方循
线查获居无定所的六十七岁白男,将他移送法办,检方调查时,白男坦承犯行,被依窃盗罪
起诉。
法官施添宝审理认为,白男偷火龙果时,水果盘内还有六颗水果,并未整盘偷走,其余六颗
仍在供桌上,白男只偷一颗火龙果,可见不是贪心不足之辈,实因受贫穷所苦。
再说,我国民间信仰的供品是信徒所有,信徒将供品供给神明享用,供品属该神明享用之物
;当神明看到白男居无定所,又饥饿困顿,基于救难济急,施舍一颗火龙果供白男果腹维生
,神明还可以享用其余六颗水果,阳阴两相宜。
法官并认为,白男接受警询时,自认偷水果的行为不对,有悔改之意,因此依刑法第五十七
条规定,考量白男犯罪动机、手段、所生危险或损害、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后,认定白男窃
得的一颗火龙果,价值甚低仅七十元,审酌施比受更有福等情节,其犯罪情堪悯恕,但即使
依刑法第五十九条“情堪悯恕”规定依法酌减其刑,仍嫌过重,因而判白男免刑。
法界︰免刑并非无罪
伯衡法律事务所执行长陈宗豪律师指出,免刑并非无罪,而是“免除其刑”。司法实务上,
免刑的门槛极高,须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且情堪悯恕要件,才可获判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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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哪间庙啊 庙公是否太没有慈悲心了 还是看不出来对方是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