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allan (闪云)》之铭言:
: 不要扭曲法律条文之后假中立真护航
: 一句话,恶心
: 中华民国刑法第185-3条第一项规定
: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万
: 元以下罚金:
: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
: 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 → muggyman : 1.酒精浓度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没有。 07/14 16:23
: 单看第一款规定,确实没有
: 问题是后面还有第二款
: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号判决
: “......修法理由并叙明:不能安全驾驶罪系属抽象危险犯,不以发生具体危
: 险为必要。爰修正原条文第1项,增订酒精浓度标准值,以此作为认定“不能
: 安全驾驶”之判断标准,以有效遏阻酒醉驾车事件发生。至于行为人未接受酒
: 精浓度测试或测试后酒精浓度未达前揭标准,惟有其他客观情事认为确实不能
: 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时,仍构成本罪,爰增订第2款等语。可见行为人如有
: 服用酒类,经测试后,酒精浓度虽未达该条第1项第1款之标准,若有其他客观
: 情事认为其确实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时,仍可构成本罪。”
: 什么叫不能安全驾驶?
: 这个判决里驾驶想靠边但车速仍有5、60km/h,未打方向灯
: 发现路边前车倒车但不及反应就撞了
: 阿就出事了是还安什么全?
: 下面这坨字我实在不想多反驳
: 恶心
: → muggyman : 2-1.酒精浓度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有。 07/14 16:23
: → muggyman : 2-2.法律效果如何?行政裁罚。 07/14 16:23
: → muggyman : 3-1.到最后有没有可能只有行政裁罚责任,而没有任 07/14 16:23
: → muggyman : 何刑事责任?可能。 07/14 16:23
: → muggyman : 3-2.为什么会如此?因为车祸过失致伤是告诉乃论罪, 07/14 16:23
: → muggyman : 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被害人逾六个月未提出刑事告 07/14 16:23
: → muggyman : 诉(或撤回),此时即未成案(或地检署应为不起诉处 07/14 16:23
: → muggyman : 分)。 07/14 16:23
: 推 muggyman : 更正2-1.,有没有达到“行政裁罚”责任标准? 07/14 16:25
: → muggyman : 非“刑事” 07/14 16:25
: 不能安全驾驶是非告诉乃论罪
: 不是受害者原谅就可以撤回的
: 居然还有这种护航言论真的是恶心到爆
: 没有法律知识还恶意扭曲条文误导群众
: 连骂你我都觉得恶心
法律不是这样解释的!
刑法185-3条第一项有三款,如引言所示
第一款是吐气或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一定标准。
第二款是虽然没有达到标准,但是有“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
安全驾驶”。
第三款是毒驾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两款互相对照会发现第一款的证明方法是酒测值达到一定浓度以上就直接证明行为人不能
安全驾驶,第二款则是要另外透过其他的证明方法(也就是条文所说的其他情事)
来证明行为人不能安全驾驶。
至于要如何证明“不能安全驾驶”,绝对不是光靠发生车祸或行为人有违规情事就能证明,而是依照个案有所不同。
通常实务上会采取生理平衡测试或观察行为人当下的反应来判断是否
真有不能安全驾驶的情事。
如果走路颠簸,或对答含糊不清胡言乱语等,就比较容易被认定为不能安全驾驶。
另外如果酒测的时间与饮酒及行为(如车祸)的时间有落差,根据学说及外国裁判实务
也可能采用归算(推算)的方式计算当下的酒精浓度。
总之,要使用刑法185条3第一项第三款,必须要有“其他情事”才能证明“不能安
全驾驶”。
原文引的判决中法院采纳的证明方法有三点:
1.酒精浓度0.21,与第一款标准相去不远
2.车祸态样显示行为人危险反应能力降低(判决书内有详细的推论)
3.行为人自承饮酒。
虽然判决中最后结果是有罪,但不能光靠一件个案就认定只要“车祸”+“有测出酒精浓
度”两个条件就一定成立本罪,因为每一案件的具体事实都不同。
以原文的判决为例,法院就在判决书中清楚交代为何车祸的态样能证明行为人已经“不能
安全驾驶”,包含当下状况与饮酒后反应的临床实验等,判决都有详细交代。
原po如此解读不仅是断章取义,也忽略法院判决书中分析车祸态样如何该当构成要件的用
心,不是正确解释法律的方法。
要推翻原po的论述,可参考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24号。
本件大略的状况是行为人吐气酒测值0.06,并且闯红灯,擦撞另一台小货车。
同样是“检测出酒测值”加上“违规发生车祸”,似乎已经满足原po对本条构成要件的
“想像”,但本件却是无罪。
法院在判决书中交代的理由就是采纳了上述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无行车不稳,且通过生
理平衡反应、对答讲话均无异常,又认为闯红灯原因多端,不能直接证明不能安全驾驶等
理由,驳回检察官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
以下节录判决书内容:
“被告蔡宏达当时虽有闯越红灯,惟闯越红灯之原因甚多,亦无法排除行车时心急、贪快
之可能性,未必等同被告有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之情形(略),仍须视被告蔡宏达当
时驾驶之实际状况,判断其是否已达于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被告蔡宏达于车祸发生后,并无无法平衡、走路摇晃、歪斜、蛇行等情形,意识亦属清
晰,可与证人许子源、唐皓天正常对答,无讲话含糊不清、胡言乱语之情形,(略)尚无
证据认定被告蔡宏达有何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之情形
(下略)”
又回到本次丁允恭发生的车祸案件,既然酒测值没有达标不能走第一款,就只能看是否有
所谓的其他情事。
依照目前的新闻报导,丁通过生理平衡测试,所以必须透过车祸态样来确认是否已经不能安全
驾驶。
当然依照具体情形,最后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乡民也只是看新闻报导评论,但绝对不
是只要发生车祸就直接证明不安全!
法律解释有一定的逻辑,先正确解释法律,再套用具体事实得出结论,是最基本的法学ABC。
绝对不是随便找一份判决书,任意去脉络化解读,就拿来当成系争法律解释的铁律。
“没有法律知识还恶意扭曲条文误导群众”
这句话鼓励原po可以多多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