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扭曲法律条文之后假中立真护航
一句话,恶心
中华民国刑法第185-3条第一项规定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
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 muggyman : 1.酒精浓度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没有。 07/14 16:23
单看第一款规定,确实没有
问题是后面还有第二款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号判决
“......修法理由并叙明:不能安全驾驶罪系属抽象危险犯,不以发生具体危
险为必要。爰修正原条文第1项,增订酒精浓度标准值,以此作为认定“不能
安全驾驶”之判断标准,以有效遏阻酒醉驾车事件发生。至于行为人未接受酒
精浓度测试或测试后酒精浓度未达前揭标准,惟有其他客观情事认为确实不能
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时,仍构成本罪,爰增订第2款等语。可见行为人如有
服用酒类,经测试后,酒精浓度虽未达该条第1项第1款之标准,若有其他客观
情事认为其确实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时,仍可构成本罪。”
什么叫不能安全驾驶?
这个判决里驾驶想靠边但车速仍有5、60km/h,未打方向灯
发现路边前车倒车但不及反应就撞了
阿就出事了是还安什么全?
下面这坨字我实在不想多反驳
恶心
→ muggyman : 2-1.酒精浓度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有。 07/14 16:23
→ muggyman : 2-2.法律效果如何?行政裁罚。 07/14 16:23
→ muggyman : 3-1.到最后有没有可能只有行政裁罚责任,而没有任 07/14 16:23
→ muggyman : 何刑事责任?可能。 07/14 16:23
→ muggyman : 3-2.为什么会如此?因为车祸过失致伤是告诉乃论罪, 07/14 16:23
→ muggyman : 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而被害人逾六个月未提出刑事告 07/14 16:23
→ muggyman : 诉(或撤回),此时即未成案(或地检署应为不起诉处 07/14 16:23
→ muggyman : 分)。 07/14 16:23
推 muggyman : 更正2-1.,有没有达到“行政裁罚”责任标准? 07/14 16:25
→ muggyman : 非“刑事” 07/14 16:25
不能安全驾驶是非告诉乃论罪
不是受害者原谅就可以撤回的
居然还有这种护航言论真的是恶心到爆
没有法律知识还恶意扭曲条文误导群众
连骂你我都觉得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