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认定罢韩总部违法设立 高市选委会将裁罚

楼主: tkucuh (tku's cuh)   2020-02-21 23:14:01
的确是用86条,因为公文有写。
然后86条的"罢免办事处与办事人员之设置及征求连署之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则规定在"公职人员罢免办事处及办事人员之设置及征求连署办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04
高市选委会是用第八条
支持与反对罢免案之办事处及罢免办事人员之设置,应由罢免案提议人之
领衔人、被罢免人于提出罢免案之日起七日内,备具罢免办事处登记书及
罢免办事人员名册一份,并得附送备补名册,连同各该罢免办事人员最近
三个月内户籍誊本或国民身分证影印本一份,送请主办选举委员会审核,
逾期缴送或缴送期间截止时表件不全者,视为不设置。
前项登记书及名册于核准登记后,应通知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被罢免
人。
第一项登记书及名册式样如附式一、二。
现在问题来了,光复高雄总总部是"办事处"还是"连署站"??
依高市选委会认定,总部有看板、有办公桌、有人员进出,所以认定是办事处。
但依哪一条规定这样认为?XDDD
※ 引述《sean0912 (VV)》之铭言:
: 高雄市机器动起来了 真的动得很厉害 好佩服副市长阿
: 我们来看看新闻中用来开罚的选罢法第110条第一款
: "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六条
: 第二项、第三项所定办法中关于登记设立及设立数量限制规定者,处新台
: 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 恩 法条没用错 的确是跟办事处设立的规定有关 来看看那些可能违反的法条内容
: 第44条
: 恩 这条都是在讲候选人 跟罢免没关系
: 第45条
: "各级选举委员会之委员、监察人员、职员、乡(镇、市、区)公所办理选
: 举事务人员,于选举公告发布或收到罢免案提议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公开演讲或署名推荐为候选人宣传或支持、反对罢免案。
: 二、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势。
: 三、召开记者会或接受媒体采访时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 四、印发、张贴宣传品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 五、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
: 罢免案宣传。
: 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 七、参与竞选或支持、反对罢免案游行、拜票、募款活动。"
: 这条都是在讲人 而且是在讲选委会 所以这条也没关系
: 第52条
: 这条在讲宣传品跟广告贴设之类的 跟办事处也没半丁点关系
: 于是重头戏来了!! 只剩第86条了
: "罢免案提议人、被罢免人,于罢免案提议后,得于罢免区内设立支持与反
: 对罢免案之办事处,置办事人员。
: 前项罢免办事处不得设于机关(构)、学校、依法设立之团体、经常定为
: 投票所、开票所之处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但政党之各级党部及依人民团体
: 法设立之社会团体、职业团体及政治团体办公处,不在此限。
: 罢免办事处与办事人员之设置及征求连署之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 。"
: 恩 要不是选委会眼睛脱窗 就是选罢法在高雄的法条字眼不一样
: 请问各位稍微懂法律的 法律上写"应"跟"得"的意思代表什么?
: 而且有罚款疑虑的反而是下面的"不得设于"
: 请问高雄选委会的罚款原因写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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