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机器动起来了 真的动得很厉害 好佩服副市长阿
我们来看看新闻中用来开罚的选罢法第110条第一款
"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六条
第二项、第三项所定办法中关于登记设立及设立数量限制规定者,处新台
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恩 法条没用错 的确是跟办事处设立的规定有关 来看看那些可能违反的法条内容
第44条
恩 这条都是在讲候选人 跟罢免没关系
第45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之委员、监察人员、职员、乡(镇、市、区)公所办理选
举事务人员,于选举公告发布或收到罢免案提议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开演讲或署名推荐为候选人宣传或支持、反对罢免案。
二、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势。
三、召开记者会或接受媒体采访时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四、印发、张贴宣传品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五、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
罢免案宣传。
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为候选人或支持、反对罢免案宣传。
七、参与竞选或支持、反对罢免案游行、拜票、募款活动。"
这条都是在讲人 而且是在讲选委会 所以这条也没关系
第52条
这条在讲宣传品跟广告贴设之类的 跟办事处也没半丁点关系
于是重头戏来了!! 只剩第86条了
"罢免案提议人、被罢免人,于罢免案提议后,得于罢免区内设立支持与反
对罢免案之办事处,置办事人员。
前项罢免办事处不得设于机关(构)、学校、依法设立之团体、经常定为
投票所、开票所之处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但政党之各级党部及依人民团体
法设立之社会团体、职业团体及政治团体办公处,不在此限。
罢免办事处与办事人员之设置及征求连署之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
恩 要不是选委会眼睛脱窗 就是选罢法在高雄的法条字眼不一样
请问各位稍微懂法律的 法律上写"应"跟"得"的意思代表什么?
而且有罚款疑虑的反而是下面的"不得设于"
请问高雄选委会的罚款原因写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