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临时板规已经到期,按既行板规应提出修订板规之方案。
审酌板上之民意,且经与l板主讨论,将新板规的修正草案在此提出。
现在开始置底一周供板众们参阅与讨论。
有任何问题都欢迎提出来,我将会尽力予以满意的意见答复及内容调整。
若没有其它提出的意见,
预计将于一周后,对最终调整后的结果,进行为期七天的投票表决。
以下为草案内容,新修改的部分有上色处理,以方便板友们检阅。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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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本讨论板为中华民国境内,台湾大学批踢踢实业坊网站(telnet://ptt.cc)
内之金庸作家讨论板(JinYong)。(以下简称“本板”)
1.1 本板隶属于台湾大学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内,
国家研究院群组下,文学作家研究院小组(Writers)中之公开讨论板。
2. 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络公约,
以及批踢踢实业坊站方制定之站规所管辖,并受直属群组及小组组务之规范。
3. 本板基于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权益,
任何人于本板皆须遵从中华民国之所有社会规范,并谨守网络礼仪。
第二章 执行
4. 本板依据网站制定之站规,民选板主一人。
4.1 板主可依板务执行之需要,循站规经本板民意同意后申请增设板主,
或自设精华区小板主。
4.2 本板板主之离任与罢免等退场机制,亦依循站规之律定执行。
5. 板主必须依据站规律定之职权执行板务。
5.1 板务包含一般性之行政事务(例如设置精华区、进板画面……),
及本板秩序维持之事务(例如修订并执行板规)。
5.2 本板板主行使职权以服务为精神,于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
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5.3 本板板主为维护讨论板秩序,
得针对特定文章进行M文、锁文……或做其它标记,甚至是删(退)文。
于本板发文者,视为同意本板板主之标注权与删改保存权。
不同意者,请勿发文。
5.4 本板板主得依各项议题,举办公共投票由本板使用者表决。
一般而言,若为板规中未订定公投门槛之议题,
投票期间达三日,超过50%的有效票同意,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5.5 本板板主为维护讨论板秩序,
得“暂时锁文24小时”,或向特定使用者提出【警劝】。
锁文结束重新开放后或警劝过后仍未见改善,板主得视状况以闹板论处。
例如:【警劝】有异议可上诉,请双方勿在裁决公告之推文吵嚷。
5.6 本板板主为维护讨论板秩序,得向特定使用者提出【讯问】公告。
未于七日内正面回复者,板主得视状况以闹板论处。
例如:【讯问】(F00L)请解释 #1Q5HgU-C文中“滚回田里去”是在对谁说?
第三章 使用
6. 本板之使用,包含任何于本板范围内显露之资讯(含连结目标之资讯)。
6.1 任何网站登录者,于本板公布文章、推文,或参与投票、赌盘……等,
皆属于使用者之行为,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2 本板使用者之网站帐号、暱称、及签名档……等其他显露资讯,
亦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3 板主执行板务所揭露之资讯,亦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4 本板板规乃针对使用人所订定,不欢迎多重帐号者(分身)使用本板。
7. 本板为公开讨论板,任何人单纯阅览之行为,不受本板板规之规范。
第四章 限制
8.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限制之板规,经使用者检举后,再由板主办理处置。
8.1 必要时,于不违反各项规范细则下,板主得主动查察办理,
惟其必要理由须于处置公告中说明。
9. 为避免闹板滋事,本板对使用者资格具备“禁止使用”之限制。
9.1 本板禁止“退文记录达二篇”或“登入次数未满三百”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2 本板禁止“受本板禁言(水桶)处分”且“期间未满”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未主动揭露同IP”或“多重帐号(分身)”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若于同系列文章中(有争议时,由板主认定),出现“曾具”相同IP使用者,
应于第一时间揭露此资讯,否则视为未主动揭露同IP。
例如:推 XX: 我是OO的室友(与OO的IP相同),我认同他的看法。
板主得依简易认定处分多重帐号,七日后执行。
若当事人不加申诉,则执行裁决,全案终结。
当事人若于七日内提出申诉,则上交站方帐号部判断,再视判断处分。
(若判断为多重帐号者,经站方砍除帐号,自然无法再执行水桶之处分。)
9.4 本板禁止“被列本板不欢迎”或“被认定具闹板记录”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被列本板不欢迎者”乃为曾于本板发文而被嘘爆(50相异帐号嘘)之帐号。
“被认具闹板记录者”乃为经由板主判定,且获得本板民意同意之帐号。
板主判定使用者具闹板记录,须将理由公告。
公告24小时内,未达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否则须发动三日公投,超过65%的有效票同意,方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9.5 板主得以删(退)文、(永久性)水桶等方式,阻却被禁之帐号使用本板。
10. 本板禁止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
10.1 是否为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由板主裁决。
10.2 板主得于精华区备份后删(退)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11. 本板禁止与金庸或本板无关的言论。
11.1 帐号、暱称、签名档之显露资讯不在此限。
11.2 是否为与金庸或本板无关的言论,由板主裁决。
11.3 板主得锁定文章,并要求被告于24小时之内另行发文向板众道歉。
发文24小时后,
累积为正评(推文相异帐号数>嘘文相异帐号数)者,视为得公众接受。
未依公告时间内重新发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众接受者,
板主得于精华区备份后删(退)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12. 本板禁止非板主滥用公告。
12.1 非板主而以板主立场误导或恐吓板友,亦予以等同处分之。
12.2 板主得锁定文章,并要求被告于24小时之内另行发文向板众道歉。
发文24小时后,
累积为正评(推文相异帐号数>嘘文相异帐号数)者,视为得公众接受。
未依公告时间内重新发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众接受者,
板主得于精华区备份后删(退)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13. 本板禁止恶意讨嘘文。
13.1 其它如连洗、注音、政治、买卖……等“或许”令全体板友不悦之文章,
本板不强制禁止,惟发文者须注意读者观感,勿发恶意讨嘘文。
13.2 发文24小时后,
累积为负评(嘘文相异帐号数>推文相异帐号数)者,视为讨嘘文。
13.3 同一使用者,出现连续之讨嘘文(不计时间间隔),视为恶意。
同一使用者,七日内出现复数讨嘘文(不计是否连续),视为恶意。
单数讨嘘文,经检举后由板主裁决是否为恶意。
13.4 板主得锁定文章,并要求被告于24小时之内(逐篇)重新发文修正。
发文24小时后,
累积为正评(推文相异帐号数>嘘文相异帐号数)者,视为得公众接受。
未依公告时间内重新发文修正,或修正文未得公众接受者,
板主得于精华区备份后删(退)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14. 为便于阅览,本板鼓励推文,并禁止未达百字(不含标点)之公布文章。
14.1 公告、检举……等板务文章不在此限。
基于特殊创意(如图画文)之文章亦不在此限,标准由板主裁决。
其余如提问、转录、连结(连结码不计入)……等文,仍须符合百字门槛。
14.2 板主应于该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该使用者触犯之行为,
并要求该使用者于公告时间24小时之内,自行补达百字或删除文章。
超过24小时未依要求执行,处以该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罚则。
水桶处分后是否代删文章,由板主裁决并执行。
14.3 一年内之累犯者,
板主得于精华区备份后删(退)文,或处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第五章 交流
15.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规,由使用者检举,板主仲裁之。
板主须依据“不告不理”之原则执行。
16.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6.1 违者由板主先口头警告,请犯规者于24小时内对板众及受害人公开道歉。
警劝不听者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16.2 是否删(退)犯文,由板主裁决并执行。
17. 本板禁止出现粗话。
17.1 粗话乃指涉及性器官或性行为之描述。
17.2 对本板使用者粗话相向者,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7.3 为避免扼杀创意,对书中虚拟人物的描述文可有条件允许。
但由板主认定无虞,或打上马赛克。
违者由板主先口头表示,并请犯规者24小时修正,
警劝不听者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例如:独孤求败真的有够屌,按,真的杀人不眨眼……
18. 本板禁止恶意造谣。
18.1 对本板使用者恶意造谣者,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9. 本板禁止恶意战族群言论。
19.1 无端连结使用者具贬抑意味之族群标签,视为恶意战族群。
例如:你国中生?(战年龄族群)你南部人?(战南北族群)
19.2 恶意战族群(含不定对象)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例如:果然是一堆文组的逻辑,程度一目了然!(战类组族群)
20. 本板禁止未依规定回应。
20.1 为利于本板所有使用者阅览,发表回应时要对象明确。
回文中请引用前文、揭露前作者,以明确表达对象。
若要以推文回应,请于目标文章中以推文回应。
20.2 回应不得与该文章或该作者之系列文无关。
20.3 违者视为恶搞所回应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0.4 已主动显示:抱歉,推错(篇)……字眼者,不在此限。
21. 本板禁止恶意窜改他人文章(含回文与推文)。
21.1 恶意窜改引用文章,或是删除与窜改推文纪录者,
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1.2 因原推文者要求,或针对推错文者,
经寄发站内信告知板主24小时后删除,不在此限。
21.3 板主依板规执行板务,删除或要求删除不当言论,不在此限。
22. 本板禁止不符站规之转录行为。
22.1 未经同意,从他板转录他人文章至本板,或从本板转录至他板,
均接受原发文者检举。
22.2 违者视为恶搞所转录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3. 本板禁止洗文之推文。
23.1 单篇或24小时内不同文章底下,相似内容之推文达三次者,
视为洗文之推文。
23.2 违者视为恶搞所回应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3.3 已主动显示:抱歉,(系统问题)按错……字眼者,不在此限。
24. 其他于本板交流时未竟规范之恶意行为,使用者得依据本条检举。
发(推)文具其他恶意(例如:你讨论的有够cy)……等皆属之。
24.1 是否为恶意,经使用者检举后,由板主裁决。
24.2 被裁定为具恶意之言论,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5. 本板使用者之言论(广义包含网站中其它讨论板之言论),为可受公评之事。
未过当之借代(包含书中人物)或指称,不定义为对人不对事;
过当之借代(包含书中人物)或指称,则定义为对人不对事。
25.1 是否过当以“事实”(并非“字词”)考量,并由板主裁决。
例如:陈近南说韦小宝是桃谷仙免罚,韦小宝说陈近南是桃谷仙违规。
26.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罚则,累犯者水桶时间以十倍,成几何增加。
26.1 累犯的定义为一年内有重复犯规者,犯本章不同规条亦在累犯定义之内。
例如:累犯三犯者,罚则为 1 + 10 + 100 = 111(周)。
一犯 二犯 三犯
27. 对“未达水桶处罚标准”之不当使用行为,板主得裁决为“警告”。
27.1 “警告”效力为本案暂且免罚,但一年内触犯任何板规,则视累犯补罚。
28. 本章所揭示按照板主要求公开道歉之执行,须重发新文道歉。
28.1 道歉文应直接回应板主裁决书(含标题),否则视同无效。
例如:(板主裁决书)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违规
(使用者道歉) Re: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违规
28.2 道歉文发文24小时后,
累积为正评(推文相异帐号数>嘘文相异帐号数)者,视为得公众接受。
未依公告时间内重新发文道歉,或道歉文未得公众接受者,
板主得依其违规行为论处。
28.3 一文多犯者,公开道歉文中须一一说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则,违规(警告)次数以一次计算。
若悖离此原则,违规(警告)次数依文中次数算累犯(累计)。
第六章 公文
29. 使用者向板主提出检举文、裁决异议文、声请文……等公文,
可选择“板上公开提出”或“投送板主信箱”。
29.1 投送板主信箱之公文,请注意加上[板务]分类。
文章标题愿意加具[板务]分类者,
视做“放弃智慧财产主张,并同意相关人员于板务公文中引用”。
未加上[板务]分类之文,视为“私领域”之文,板主得拒绝受理。
30. 检举文,系提出特定使用者违反板规之主张,要求板主裁判及处置之公文。
30.1 为求执行效率,检举文标题格式须按照格式发文,否则板主得拒绝受理。
格式:[板务] 犯文AID码 (举发ID) 违反板规
例如:[板务] #1DALdJx0 (F00L) 违规14条
30.2 检举文内应清楚说明检举事由与违规段落。
30.3 若板主裁决结果为被告有罪,应公告其裁决书于本板。
若板主裁决结果为被告无罪,得寄发裁决书予原告,不另公布。
30.4 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检举信闹板。
一年内提诉且败诉达二次以上者,板主得以闹板论处。
31. 对板主之裁决有疑义者,提出上诉文、异议文、评论文应符合规范。
32. 裁决上诉文,系对板主之裁决不服,循站规向上申诉之公文。
32.1 上诉文应投发于文学作家研究院小组(Writers),并依该板规定发言。
33. 裁决异议文,系寄发至板主信箱,请板主再重新考量裁决之公文。
33.1 为求执行效率,异议文标题格式须按照格式发文,否则板主得拒绝受理。
格式:[板务] 裁决AID码 (举发ID) 提出异议
例如:[板务] #1DALdJx0 (F00L) 提出异议
33.2 板主裁决确立后,若行文不再受理同一案件,则不得再行文滋扰。
违者得以闹板论处。(对此个案若仍有疑义,可依规定上诉。)
34. (裁决)评论文,系于本板对各项板务(含裁决)提出讨论之文章或推文。
34.1 评论文仍受板规各项规范所限制,不应以评论板务要求免责。
34.2 板主裁决确立后,若行文制止讨论某一个案,则不得再讨论。
违者得以闹板论处。(对此个案若仍有疑义,可依规定上诉。)
本言论自由之精神,板主执行本条规范应小心慎重,并说明其理由。
第七章 效力
35. 本板板规重订或修改,须由使用者发起讨论,再委请板主依民意拟定公布。
35.1 板主草拟完成后,应公告置底,以利所有使用者审阅。
35.2 本修订板规由本板所有使用者于推文中表决。
投票期间达七日,超过75%的有效票同意后,始得于公告日期生效。
36. 本板规不溯既往,所有使用者所适用之板规,皆依循使用时之版本。
本板规中关于“记录”之限制则不在此限。
36.1 记录系指自使用者登录使用以来累积(或经消除后之累积)次数。
例如本板禁止“劣退文记录达二篇”,即是指板规生效之当下即禁劣二。
(即使用者不得以“劣文产生时间在板规生效前”开脱。)
37. 本板规未修改前,若有紧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张贴置底临时公告规范之。
37.1 临时公告效力以三个月为限,三个月之后自动丧失规范效力。
37.2 板主必须于临时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临时公告之补足事项,
提出本板规之修改案,并交付表决。
投票期间达七日,超过75%的有效票同意后,始得于公告日期生效。
37.3 一年之内,板主不得发布规范内容相似之临时公告,
以避免板主借此滥权。
38. 板规修改流程范例:
【修改模式一】
第一步,板主认为有紧急未竟之事宜,或有板友在板上提出修改板规之意见,
则板主得将其以明文颁布临时公告试行三个月,经民意同意后实施。
公告24小时内,未达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否则须发动三日公投,超过65%的有效票同意,方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第二步,临时公告三个月效力到期日之前,板主依照37.2条提出正式修改案表决,
通过后于公告日期起实施新修改之板规。
【修改模式二】
第一步,板友正式提案主张如何修改板规(A版),
并于24小时内得到10位以上相异板友推文写明“附议”。
例如:[板务] 提案修改板规第38条。(内文叙明修改文案、修改理由)
第二步,板主认为确可执行,则颁布临时公告试行三个月,经民意同意后实施。
公告24小时内,未达五名本板使用者表示不同意,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否则须发动三日公投,超过65%的有效票同意,方视为本板民意同意。
或板主提出B版与A版进行三日表决,再根据多数颁布临时公告试行。
(若B版为“维持原板规”且获多数认同,则不需另颁布临时公告。)
第三步,临时公告三个月效力到期日之前,板主依照37.2条提出正式修改案表决,
通过后于公告日期起实施新修改之板规。
39. 本板规生效之日期为:民国107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