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Ny26fyn (Univ2013) 推文检举之判决

楼主: F00L (愚者)   2016-10-08 04:29:05
经检举“Univ2013 板友 #1Ny26fyn 文章不当推文”一案判决如下:
查证:
Univ2013 板友 #1Ny26fyn 中推文:
→ Univ2013: 但是你那种只有你对的态度......令人作呕
→ Univ2013: 我作呕,所以你现在是要幻想你支持者很多吗?XD 10/03 00:32
→ Univ2013: 论道搞笑,您XX大大才真是个中翘楚想必年资很久了XD 10/03 00:38
→ Univ2013: 是你令人作呕之处,自己还不知道咧 10/03 01:37
上述四句被检举为“对人不对事”言论。
应审酌前后文双方言词,方能做出平衡的判断。
前两句段落为:
→ Univ2013: 可是萧峰就当他是一个可怕的同级对手,你的原文呢?! 10/03 00:26
→ XXPLUS: Univ2013: 可是萧峰就当他是一个可怕的同级对手 10/03 00:27
→ Univ2013: 你这种COPY洗版的行为自己好好反省吧,没人说你一定不对 10/03 00:28
→ Univ2013: 但是你那种只有你对的态度......令人作呕 10/03 00:29
→ XXPLUS: 2016 10/03 00:26 by Univ2013的幻想 10/03 00:28
→ XXPLUS: 看来这串文也有很多U氏经典佳句了,等我整理起来让大家笑笑10/03 00:29
→ Univ2013: 对不起,我更正,我不管别人怎样,你这种唯我独对的态度令 10/03 00:30
→ Univ2013: 我作呕,所以你现在是要幻想你支持者很多吗?XD 10/03 00:32
其中,
第一句之“令人作呕”的指称标的为“对方的态度”并非对人不对事。
第二句之“幻想”乃针对X板友00:28的“幻想”回应。双方同词,论罚也应一致。
第二句之“支持者很多”乃针对X板友00:29的“大家笑笑”回应!
然《#1LWWJOsz》有判例在前,不当嘲弄对方属违反板规第17条之言论,
反过来看,U板友依对方言论质疑对方自以为支持者众多并未过当。
故这原告所检举的前两句推文,
在我裁量是U板友该本身火气略大,但并未违反板规;
反之其对造之X板友才稍有违反板规的情事。
关于“幻想”一词,双方皆不甚妥当,然观察该词前后文之质疑点,
其并未违反板规,只是言论过激,应请双方注意用词,尤其先用此词的人更应小心。
补充一点:
我个人一样不认同U板友“萧峰就当慕容复是一个可怕的同级对手”…
其实X板友可以【举原文推翻】这论点,才有立场质疑对方此论点为幻想。
例如:
萧峰冷笑道:“萧某大好男儿,竟和你这种人齐名!”
手臂一振,将他掷了出去。
萧峰见慕容复赶到,变成对方三人而己方只有二人,
慕容复虽然稍弱,却也未可小觑,
萧峰是认为慕容复不至于要到令他小看的废柴程度,
但绝不认为自己和他同级(包含人品武功都羞与齐名)。
萧峰更不打话,呼的一掌,一招降龙十八掌中的“见龙在田”,
向慕容复猛击过去。他见藏经阁中地势险隘,高手群集,不便久斗,
是以使上了十成力,要在数掌之间便取了敌人性命。
萧峰微笑道:“我倒不是思虑周全,我想慕容公子人品俊雅,武艺高强,
倒是木姑娘的劲敌,嘿嘿,嘿嘿!”
巴天石笑道:“原来萧大侠是想去劝他今晚不必赴宴了。”
钟灵睁大了眼睛,说道:“他千里迢迢的赶来,为的是要做驸马,
怎么肯听你劝告?萧大侠,你和这位慕容公子交情很好么?”
巴天石笑道:“萧大侠和这人交情也不怎么样,
只不过萧大侠拳脚上的口才很好,他是个非听不可的。”
萧峰小镜湖如何评价一阳指,并威到段延庆连话都不敢说……此不赘述。
后来段延庆如何单手陪慕容公子玩,完虐慕容复与四大家臣联手也是有目共睹。
观察慕容复应对段誉好一阵子的萧峰,既然可以趁隙一招老鹰抓小鸡擒住慕容复,
评估自己能在“数掌之间宰了慕容复”,
甚至想说直接上门踢馆打到对方非听话不可,怎会当慕容复是“同级”对手?
既然U板友伸手要原文,X板友拿原文回应就好啦……
直接扣帽子,就只能被视作不当引战言论了!
第三句段落为:
→ XXPLUS: 那是因为你太搞笑啦,现在的年轻人书没看懂就只会喊破格吗10/03 00:34
→ Univ2013: 论道搞笑,您XX大大才真是个中翘楚想必年资很久了XD 10/03 00:38
其中,
X板友又是“先”说对方“搞笑”,然后讥讽对方“年轻识浅”;
然后U板友才以同等之词语回应“搞笑”与“资历很久”。
双方同词,论罚应一致。何况平心而论,先越界者罚则应该更重啊。
第四句段落为:
→ XXPLUS: 你自己打脸,我是看得有点腻了 10/03 01:33
→ Univ2013: 玄慈是较差没错啊,结果一清二楚他衣带断了嘛,但是你也可10/03 01:34
→ Univ2013: 已说萧峰比庄聚贤差啊!因为萧峰觉得冷得难受,重点是他 10/03 01:35
→ Univ2013: 们都撑得住!这你到底哪里不懂?!一天到晚想"打脸"两字就 10/03 01:36
→ Univ2013: 是你令人作呕之处,自己还不知道咧 10/03 01:37
其中,
X板友以较为尖锐的“打脸”一词评价对方,而U板友回击其打脸言论令人作呕。
虽说讨论时,对方的言语逻辑、用词态度可兹公评,
但评论时过激的引战言论还是容易有触及板规的疑虑,故仍请双方冷静回应。
判决:
审酌──本案件中,U板友犯轻为被告、X板友犯重没被针对检举。
光判处U板友显然违反公正原则;
而连同判处X板友则有悖于“不告不理”的板规精神。
故陷入两难。
在此先向“原告”说明上述之裁量,若原告于24小时内撤销告诉,则本案结束。
若原告并未于时间内显示撤告意愿,则我仍应依法对U板友提出最终判决。
但要提醒的是,即便被水桶的板友,还是有反告的权利,
甚至是其他旁观者,也有以此事向X板友提告之可能。
所以坚持提告的结果,很有可能会致使X板友受到更重的处分!
我先延后24小时再审,好以原告的意愿做为判决依据。
对我这样的执行板规方式,旁观板友有什么其它意见也欢迎提出来。
金庸板 F00L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6-10-08 09:49:00
U版友火气略大,但并未违反板规+1而且如果是X先用会引起人火气的言词,那还怪别人对人不对事,那真的蛮好笑的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0-08 17:12:00
版主判决要回溯,那怎不从11772篇开始看,看完就知道为何我不再引原文给他,而且你要注重挑衅谁先开始,就从11772看吧,如果要判在下,也乐意接受,起码多学一句骂人又不违规的话,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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