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有住院实支就一定给付,住院只是条款约定的条件(停止条件民法99条1项)之一,以实支实付型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为例:步骤一:第5条约定,被保人需因为疾病或伤害(1),并且住院(2),必须符合1+2,才是给付范围。
https://i.imgur.com/XAWu3fn.jpeg步骤二:那何谓意外,何谓疾病?此时就要以第2条关于意外或疾病(条件1)的定义。步骤三:何谓住院,拉肚子想自费打营养针在医院住一天算不算住院?那就要参考第2条关于住院(条件2)的定义,且条款对于住院设有A、B、C、D四个要素,这四个要素都要满足才符合住院定义。所以,不是有住院实支就一定给付,而是要先符合第5条约定及第2条定义。再来,符合第5条、第2条就一定理赔吗?no、no、no 。住院还必须符合该次治疗的目的,且从客观观察,住院是否是该次治疗所必要。首先,你的住院的目的并不常规是因为PRP治疗,而是拿掉固定器,由于拿掉固定器必须麻醉,切开皮肤肌肉,伤口甚至及于骨骼,通常拿掉固定器的手术都必须住院几天,故住院是拿掉固定器手术所必要;其次,PRP由于是注射治疗,所以住院并非PRP所必要,只是趁固定器手术机会一并施打PRP,外观上虽符合第5条约定的条件1+2,然而你住院的目的并非PRP而是拿掉固定器,所以保险公司对于手术部分会给付,而PRP则拒绝理赔,理由就在这里。忘了贴第2条,补上:
https://i.imgur.com/qKSUV5z.jpeg再来看看评议中心的见解:1、113评4450,PRP无住院必要。
https://i.imgur.com/BOX7P8E.jpeg2、113评4001,依医疗常规,PRP治疗只需门诊即可。
https://i.imgur.com/xqwWopE.jpeg3、113评3936,PRP门诊治疗即可,无住院必要。
https://i.imgur.com/DGFBT9U.jpeg医师对你的保单给付与否并无责任,就像房仲对你房贷核贷与否并不负责同理,你跟医师(院)的契约与保险公司无涉,你跟保险公司的契约也与医师无关,这就是所谓的债之相对性。至于薰衣草,是保险公司玩烂审查备查制度,而不是薰衣草被玩烂,盖保险商品字号分为审查备查二种,是某公司滥用备查制度未缜密精算,才会卖没多久就调整费率,希望你懂但我还是鼓励你捍卫私权的,毕竟你只相信自己所想,而我意见无足轻重,让司法来实现你心中的正义,不是挺好的XD而且小额事件二审确定后就可以声请宪法诉讼,小虾米战胜大鲸鱼一战成名的好机会,还不赶快把握吗?